gerkk wrote:
推
裝一台好一點的行車紀錄器在新莊三重,
真的很快就賺回本了
依據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內容: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述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之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受理機關: 公路主管機關 就近之警察機關(各單位地址)
檢附資料: 佐證相片
每一違規事實需註明違規之年、月、日、時、分
檢舉違規、路霸專線:110、02-22255999轉9、02-80725454轉2192~6
檢舉違規、路霸信箱:tcpg@ntpd.gov.tw
受理路況通報專線:0800-261077
...(恕刪)

但
不好意思
請教一下
回本什麼?
檢舉交通違規又沒有獎金
要回本什麼呢?
檢舉交通違規
完全沒獎金
純粹做功德
re3code wrote:
檢舉人資料為非必要項目,只要事實夠明確即可舉發(但無獎金)→來自北市交通大隊...(恕刪)
每個分局承辦員警標準不一
有些要求一定要
有些可有可無
依法條來說
是可以不用的
法條在這邊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
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 那些違規被檢舉的人會知道是誰檢舉他的??? 』 是真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