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slebewohl wrote:請根據事實論證,不需要來這種反論。科學事實就是沒有市售車可以保持最高速這件事。 那您既然可接受 前車時速等於最高速限時 依法不用禮讓後車那您是否可同意 前車時速大於最高速限時 依法不用禮讓後車?超不超速=另一個議題千萬不要混在一起討論哦
陳阿瓜~ wrote:那您既然可接受 前...(恕刪) 不同意。等於最高速是合法狀態。高於最高速是違法狀態,兩個都違法的車沒什麼好爭執誰違法多違法少。但前車還是擋到後車了,該讓。講回實務,最高速這個立法是交通部鄉愿不願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所以用最廉價的方式交由民眾各顯神通PK,這就是真正問題所在。再罵一次,台灣交通官員真的很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