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重機發生車禍 對方的估價單金額超高 請教該如何處理

ian45 wrote:
我一直注意這一則討論...(恕刪)


+1
我相信最終結果會如Wines所述,
高價改裝品能拿得出當出改裝發票嗎?如何證明價值?
改裝有到監理所辦過檢驗嗎?煞車系統改裝未經檢驗,適法性都成問題,
所以要法官判決,賠出一輛煞車系統(燈光,污染排放系統亦同)根本違法樣式的車輛,實在很困難,
(等於法院幫忙打包票,改裝煞車合法).
所以即使是判決恢復原狀,也僅僅是恢復原廠樣式.
法院根本不會判決恢復改裝後樣式,因為即無法舉證改裝後原狀為何,也無適法性(除非先經監理所驗車認證過),
而且即使恢復到原廠樣式,法院都還會判零件折舊的價損.

所以本案如果走法院路線,
重車車主判賠應該會遠低於38萬,
不可能比原廠樣式二手車價還高.
orea2007 wrote:
如果說車主可以提出廠...(恕刪)



你這樣說也沒錯
可是因為並無代理商
正確的價格判定是否合理
如果車主並不示相原廠代理商改買次物件
就表示該物品的價格是車主與賣方自行議價而成
是否另一方可以進行質疑
es4241 wrote:
高價改裝品能拿得出當出改裝發票嗎?如何證明價值?
改裝有到監理所辦過檢驗嗎?煞車系統改裝未經檢驗,適法性都成問題,
所以要法官判決,賠出一輛煞車系統(燈光,污染排放系統亦同)根本違法樣式的車輛,實在很困難,
(等於法院幫忙打包票,改裝煞車合法).

據說此車是在海外就先改好,回到台灣才送驗領牌的,
既然是經過驗車程序,理論上是沒有非法改裝的問題。
阿邦呀,要檢討呀,面子是人給的,臉是自己丟的,要怨就怨自己吧...
關於改裝品的問題~~
各位可以以另一個角度來看~~~

改裝正當與否~~是監理單位的事~~
車禍部份....沒有任何專有法律來說明車禍該如何計算與賠償~~~

所以~以最單純的民法來說明!!
民法很簡單~~就是損害賠償~~
我壞啥~~你賠啥~~

這樣就沒有所謂改裝部品適法性的問題~~
像樓上有人說的~~改裝部品的價值為何~~相信是很好證明的!!

民法

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es4241 wrote:
+1我相信最終結果會...(恕刪)
改裝有到監理所辦過檢驗嗎?煞車系統改裝未經檢驗,適法性都成問題,

這個頂多是罰單一張。這是行政罰。
但是造成他人財物損失,就是民法。
如果又造成他人受傷,還會有刑法來管。
法規是有分級的。監理事項是行政規定,不能影響法律。雖然人家
非法改裝,但如果責任不在大魔車主上並不會就因為這樣減少肇事者
的民刑事責任。
orea2007 wrote:
拜託不要再漏了中間還...(恕刪)


其實這就是筆錄的奧妙了
要是當初錄筆錄
重機車主說的是我有注意兩旁..放慢速度
很安全我才過..結果有人突然衝出來給我撞..
版主則是只說自己直直撞..騎很快...都沒在看.
這樣幾乎沒責任吧
要是錄的是我看到..我放慢..我撞上..
不覺得似乎缺了一段我煞車嗎?
煞車會倒地..
撞人還不是要倒地.
是撞人倒地比較不會痛??


Fire1016 wrote:
其實這就是筆錄的奧妙...(恕刪)

機車是側撞喔,,,,右邊被撞壞
battery0922 wrote:
機車是側撞喔,,,,...(恕刪)

記得十幾年以前,我開著喜美從速利303的肚子撞了下去,沒有號誌,我憑著我的路比對方大一點(剛好寬過可以認定主幹線的長度).我鼻子摸一摸自己塗牛屎(花了4 萬吧,我不太確定金額).對方還一直要我陪他.我只說你可以來告我,一直到現在法院還是沒有通知我出庭.
另外,我看過一則很久以前的新聞,某甲撞到了一台快20年的Oldsmobil(是這樣拼嘛?)應該是只有報廢價,可是車主說他的車很有感情了,估價出來28萬(?).上了法院後,車主帶了一堆的保養明細,你猜是誰要付28萬?
一切都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還有您說的應該是簡易庭的判決,非判例
判決和判例是不同

這個案件後來有沒有再上訴也不知道..

那個簡易庭的法官是認為

惟修理材料依其性質,仍應有獨立與附屬之別,
也就是說獨立要折舊,附屬的不用


其實土城救援王陳水扁先生,要不要被羈押就是最佳的例子
兩個法官,兩個不同的意見.
一切都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但但我個人覺得大部份的法官都會算折舊,
去司法院的網站查一下民事的判決書就知道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四一二號

前刪




而所謂請求賠償其物因被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此亦經最高
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闡釋甚明,最高法院於該次決議,就修復
費用,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方屬必要費用,雖曾予以提出說明,惟修理材
料依其性質,仍應有獨立與附屬之別,
修理材料對於物之本體而言,已具獨立
存在價值,因其更新之結果,將促成物於修繕後使用效能之提昇或交換價值之增
加,
則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於未依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規定,催告請求侵權行為
人回復原狀前,逕行以新品之價額請求全額賠償,與舊品相較,勢將造成額外利
益,與損害賠償僅在填補損害之原理有違,故此部分之請求,自非必要,應予折
舊,最高法院前述決議有關折舊之意見,應係專指此種情形而言若修理材料之
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
部者,其更新之結果,既無法提昇使用效能,復無法增加交換價值,就令請求以
新品替代,亦無獲取額外利益可言,於此種情形下,侵權行為之被害人以新品修
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自屬相當,無須予以折舊,
從而債權人於未獲取超越原
物使用或交換利益之前提下,就物之附屬部分,請求以新品替代,其費用應屬必
要,債權人請求因此支出之修理費用應屬合理,此與最高法院上開決議之理念,
並無違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修復汽車費用壹拾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係因
其所有之前揭自用小客車前保桿、引擎蓋、大燈、左前葉子板、右前葉子板、前
擋風玻璃及水箱等處嚴重毀損,而需更換多數零件而支出,有前述統一發票、估
價單在卷可憑,該車之性能及交換價值並不因該等修復所用零件及材料之更換而
提昇,揆諸前揭說明,自無須予以折舊,本院審酌一切情況,認原告主張其受有
損害金額為壹拾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應屬合理。從而,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貳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下刪
alibaba2010 wrote:
據說此車是在海外就先...(恕刪)

所謂非法改裝並非無限上綱,
有的車主會花大錢買輪圈避震器加胎皮,這算是非法改裝嗎?
如果我今天騎著我的家樂福牌但爆改20萬的腳踏車,被小朋友側撞撞倒,
車架輪圈手把都壞了,這樣我能得到的賠償是多少?
好死不死我背包裡的iphone 跟新買的筆電也撞到地板壞了,
這也可以記在他頭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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