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雨 wrote:
標準斷章取義不照原文原意有兩項
1.在高速公路上, 已達最高速限者, 得行使於內車道>>>還得補上一句"在不壅塞的情況下"
2.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還得補上第一項才行~仔細原文趕快去參法條網站
很多人故意把兩項分開解說~指鹿為馬 指草泥馬為羊
Borealis wrote:
不堵塞行車,指的不是不造成塞車,指的是不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行車路線。
你身為前車,你車速慢於後車就是堵塞後方行車,別一直挑想看的條文看,單純就只是因為難以舉證、難以開罰,再加上台灣是一個積非成是的國家,先指責別人的錯誤就覺得自己是對的,久了就將這種低道德水準的行為當作常態。
高公局的解釋已經在很多地方都貼過了,
到底最以高速限可不可以持續行駛在內側車道以及是否堵塞的定義,
公文中都有很明確的解釋,
依據高公局99年6月15日管字第0990019210號文: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結論:
只要是能以最高速行駛,
就無所謂堵塞後車情形,
因此以最高速行駛於內車道是於法有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