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yingcool wrote:喔喔違什麼法啊?...(恕刪) 安全規則第 101 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處罰條例47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chiayingcool wrote:喔喔違什麼法啊?...(恕刪) 沒有發生事故大家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一旦發生事故通常就會有未保持左右安全間距這類的問題所謂的除罪不代表沒有任何責任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並不必代表免除全部的法律責任,就算除罪化,該行為通常還是必須面對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或改用行政罰,特別在有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國家,刑罰係通常是被高額的損害賠償所取代。
katana057 wrote:安全規則第 101...(恕刪) 喔喔如果照法規的標準那我真沒什麼鑽車縫的經驗行進間左右四周距離都抓超遠的夾縫中求生存指的都是靜止等紅綠燈時8924132 wrote:小弟有阿..... 那就祝你不要再經歷一次吧不然缺德的話我也不太會說不知道要回什麼
chiayingcool wrote:誰沒有呢?你呢?...(恕刪) 有啊,所以我不幫大重跟機車目前以台灣的狀況,實在還是不適合開放大重上,但要試辦就試辦吧,也的確立法很久了,建議試辦期間延長,然後針對狀況逐步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