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tn wrote:希望駭客把這些檢舉名單駭出來公布,讓我們知道是誰,因為我也是受害者。 有啊 很多案例都有當有車禍時,肇事者肇事逃逸,有好心路人提供車禍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提供者就是檢舉人對於肇事逃逸者來說,他就是受害者啊哈哈
A辣愛怕跑 wrote:騙肖知道檢舉人又如何?想揍嗎 被揍就去驗傷,驗完傷就去告。讓他罰單繳完再繳一筆更大的,而且這筆就不用繳庫了。多來幾次啊!記得不要再違規了,不然順手再拍幾張。不過酒駕罰成那樣,尚有人不見棺材不掉淚,罰較輕的自然無感了。臺灣人最愛的一句話:「抓大放小!」永遠以為自己是小的。
huangtn wrote:希望駭客把這些檢舉...(恕刪) 要駭什麼?怎麼不先想想自己駕照怎麼考到的吧駭到也只是IP你現在按我的文章回報就有我的IP了然後能幹嘛怎麼不檢討自己違規整天想找檢舉人找到了你也不能幹嘛阿還是你要去嚴刑逼供開單的員警叫他供出檢舉人不過多虧有檢舉制度讓我每次超想下車給一些三寶一頓粗飽的時候每次只要看著攝影機心裡不禁竊笑:又一個要貢獻國庫了,收到罰單一定會比我還火大
sony0217 wrote:只是社會新聞從沒報導過有檢舉達人領獎授勳 卻有被人公幹圍毆的大概是小弟涉世未深 新聞看得還不夠吧唉 真的不知道耶...... 你以為被獎勵有那麼簡單喔第91條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不要說你檢舉危險駕駛警察回覆開單就是真的開危險駕駛,沒被獎勵都是假的啦。
很高興有這棟樓,可以請問一下台中市要寄到哪裡檢舉嗎?我覺得就像安全帽,以前不用戴安全帽轉變成要戴安全帽時,也是一堆老百姓抱怨連連。之後大家習慣戴安全帽了,車禍死亡率也降低了。再把時間往前推,民國70年的時候,到處吐痰吐檳榔汁,亂丟垃圾,隨處可見。連高速公路都可以看到一整包垃圾丟出來。經過人民道德的成長(取締),現在多數人都會引以為恥吧?!大家踴躍檢舉,我絕對大力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