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條文該改成95了
你開不到就不要開內道
slai60 wrote: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etresg9 wrote:
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恕刪)
北韓01萬萬歲 wrote:
我看了我的GPS速度~~約116-120~~
警方應該是開120~~
就這樣~~所有內線道的烏龜~~全部退出~~
我就這樣~~跟著這台清烏龜的警車~~如期的到達新竹~~爽~~


herblee wrote:
因為超速是「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
Arch.Gabriel wrote:
噗...想不到你就這樣讓一台GPS速度不過約116的車一直擋在你前面,豈不是讓這兩篇文章看起來如此可笑,形同廢文
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大家一起向 內側車道的 烏龜車閃大燈 !!!!!!(違反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 第十一款、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這時候後行車記錄器就可以發揮功效了)
大燈閃下去不要怕,網友應該會保你平安(但是條子會請你吃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