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香港網友會說那是台灣的恐龍法官誤解法規...(你看樓下不就被我料中)
還會說制定法規的主管機關對自己訂的法條解釋是錯的
叫香港網友拿官方說法來背書 卻沒一個拿的出來...
唉...真的是一皮天下無難事...
PS:同理 香港網友中文法規都會弄錯了 不信外國法規會看的懂
我之前已經親身體會過了,哈哈
所以現在他的回文我都不會回,我只會丟判決書給他看
之前連什麼『投幣機理論』都出來了
katana057 wrote:
又在玩時光機?
你那證明根本錯誤解讀,讓我替你的國文老師感到悲傷,
還有法源基礎勒?
成文法勒?一文一條主義勒?
請反對勒?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我知道你長久以來的說法被推翻了
我會給你時間消化一下



高公局為什麼對於法定最高速限堵塞到後車的駕駛者,只能給予建議禮讓
卻對一般的超車者說,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
你應該知道了吧~~
還有什麼『原則』主要、『但書』次要的順序
A車已經完美的表演了『快車道』牴觸『超車者優先』原則,也排除『超車道』原則
所以我國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可以是『超車道』,亦可以是『快車道』的兩種原則
回頭可以得出,高管8-1-3就是內含兩種行車原則
我以前到現在的解釋都是照著法規走喔~~~~ 我現在的論點可是跟法官同步喔~~~
一直說要讓讓讓讓讓讓讓讓的人是你喔(法規完全沒有明文規定的讓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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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上面的法條我已經說很多遍了,牴觸道處33-2的母法,法規不能這樣寫
所以最佳的做法就是現行高管規則8-1-3的法條
先下一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原則法,
再利用例外法可排除原則法的特性
給予另一個法定最高速限行車原則
也就是說高管規則8-1-3的重點完全就是但書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