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車後驟然減速 [補上後段影片 ]

Black Ocean wrote:
這樣哪裡危險?? 速...(恕刪)


蛙蛙自私仔就愛幻想阿

日本德國還有很多國家都是超車完回中線,
都是禁止佔用超車道~

而他們的車禍率卻比我們低

蛙蛙還會幻想超車完回中線很危險
然而事實卻是比較安全~
因為我們是左駕,
由左邊超車比較安全,
相反的右邊超車因為死角比較大所以增加車禍率。
各種研究都是超車完回中線對所有都比較有益。

所以台灣有些人的觀念真的還是比較差一點…
uranuslp wrote:
而痛恨內龜的,其實很多只是覺得擋我路都是龜。
就像影片FABIA,剪人車頭超車後自己也變另一台"龜車"。
他們的理想就是只要我油門到底前面都不能有車,讓我一路直直衝就是爽啦。
比我慢都龜車,龜車都滾開。
一樣的事別人做看不慣,其實自己也做一樣的事。
不知道高尚在哪?

沒有高尚啊
那台FABIA只是也要讓樓主體驗一下被龜車佔內線的感覺
不過是您所欲, 施於您罷了
後來樓主不就自己受不了切到中線了?
一樣的事別人做就受不了的是你及樓主這樣的人吧~~
如果你及樓主覺得這樣佔內線擋別人快車沒問題
為何樓主要自己閃到中線去呢?
zxcviggy
很明顯就是報復行為啊!因為後車正在超車中,且已經閃燈按喇叭告知有超車需求。前車在超車道但故意忽略不理,對後車來說,不就跟前車故意減速把後車逼到中線車道意思一樣。
uranuslp
錯囉,FABIA報復完之後,後面繼續占用超車道。擋住BMW,那BMW應該也要剪他車頭急減速囉?
rock750413 wrote:
那會什麼會這樣我想應該是,
北部車子普遍車多,車道不足
如果超車後立即回到中線 超車道速度經常110
中線速度車慢在90 反而增加危險
要閃避慢車 車速落差

所以在測速時,警察會因為內車道速度過低
低於90而裁罰,但是高於100不會有裁罰

如果內線僅限超車使用,我想警察罰單開不完
就會發現車子一直在開鋸齒的形狀(如同閃電)


其實, 依據法規是不會發生開鋸齒的形狀(如同閃電) ?
奇怪的是 , 匝道 →加速車道 不是接上"外側車道"嗎? 應該是"行車靠右"
台灣國道怎麼會倒過來 ? 全都是不經過"外側車道"而飛進內側車道 ← 行車靠 ???
然後說必須繞到"中間車道"去開鋸齒(閃電)??? 又行車靠左回到內側車道 ??????
那麼下交流道怎辦 ? 又螃蟹橫行橫跨二個車道擠出去 ? ←製造不必要的車流擾動 ?

其實, 這是違反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是不執法 , 不是沒有法條
我們都是由匝道(最右邊)進入主線車道, 先駛入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螃蟹橫行)內側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那是因為車速比前車快, 兩車間距會縮小無安全車距,有危險了, 才要換一個中線車道去超越
所以
誰能使用 中線車道 ???? 誰有使用權利 ?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依法是 8-1-1 中/內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擁有路權者 先行

依據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規定有每台車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的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 怎麼可能一次變換二個以上車道做 螃蟹橫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此種行車靠右和 高管規則8-1-1 的規定是 相互符合的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依據法規指定/分配/排序, "超越前車"擁有內/中車道之路權 , 能使用不是靠右的內/中車道
反之,非超越喪失路權就要回到原車道, 這同樣是定義在車行道上的位置 (那一個車道), 是相同的意思
依照公約規定行車的位置+8-1-1非超越不能使用中線車道(無路權),怎麼可能《橫行一次變換兩個以上車道》?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怎麼會沒有靠右補滿車道? 而是三個車道隨便走?製造不必要的車流擾動
隨便搜尋法條是 俯拾可得
是不執法 , 是錯誤解讀法條往另一個方向, 不是沒有法條 !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是 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 不是 80km 以上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車道之使用"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例如: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如果沒有設置 (車道使用標誌) , 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也就是若有"標誌" , 應該看標誌(相同於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先看標誌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超車"被法律分配去走超車道(內側車道) , 載重大貨車 被分配去走 外側車道
沒有標誌 , 才去看規則
既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就不必去看規則了 !
"標誌" 優先於規則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速限)規定??←此速限並非路權,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根本就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規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的速限(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為何要有『車道路權』? 為何要指定/分配/排序 那一台車去走那一個車道 ?
那些規定由左邊的車道去超越右邊的車道 , 左邊的車道 對 右邊的車道 超車 , 建立了車速左快右慢的次序
左快右慢的次序 是為了什麼 ? ←避免車流擾動 及 速差(V1-V2=0)
同車道 的速差(V1-V2)=0 , 才不會產生衝擊波, 若V1-V2≠0 =a產生了加速度, 衝擊波被製造出來就會擾動到整體車流
衝擊波 要有宣洩的管道 , 超車道就是疏導車流的 "疏洪道"
台灣國道因為錯解法規 , 沒有洪水也將"疏洪道" 裝了水 , 全都螃蟹橫行擠到超車道上 ?洪水來時當然氾濫成災
問題在於車距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 常見

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
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
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

要說這是內車道車速高於中線??自稱這是在超車?? 這樣怎麼可能?
這是選擇性的看法條(還是倒推8-1-3但書的錯誤!)?

問題在於沒有補滿中/外車道空間! 空置許多中外車道空間
車距不足?卻硬要110km行駛擠在一起?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車距不足煞不住
這就是內車道常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內側車道經常性的連續追撞是如何造成的 ? 是誰說可以佔用內側車道持續行駛的 ? 始作甬者是誰 ?

能說出 《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樣不負責任的話嗎?

請注意 法規是寫 『超車道』, 是區分"車道" , 是內車道 中線 外車道 ,
如圖,這是在法國通往比利時的A16,

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全都在超越外側車道, 外車道無安全車距,當然不能硬插進去它人的路權範圍, 自然是在內車道上繼續超越 , 一直超到有安全出距才回到外車道(行車靠右)
liang1229 wrote:
五分奉上。這篇一出來,那群硬凹的就不見了。改天我可以引用你的文章嗎?(附出處)(恕刪)

沒問題 , 已經寫很多次, 也反映很多次了
完全看不懂 那篇"函釋"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怎麼會和 "有權使用"內側車道混淆 ?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只和"超速" 『違反速限』這項"無條件遵守義務" 有關 , "超速 無關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
並不能權利義務不分

超車道 路權(使用權利) 為 超車 ←相對車速, 中線快! 沒有計量單位! 並非"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法規明明白紙黑字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法規完全沒有什麼 "維持在最高速限"????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是罰則 , 是錯的要處罰! 那麼 應該遵守的, 對的規則是什麼 ?
基本邏輯 :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函釋 只是 解釋法律 , 不是本身就是法律 ! 不能本末倒置 ? 捨本逐末 ?
?嗎講來過反話把遠永

函釋引用錯法規了! 沒看法條 在 8-1-3但書的前方還有本文規定
在本文規定的上方, 還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難道就跟著錯下去嗎?
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才是看 8-1-3 的規定

非超車 無路權 , 沒有內側車道的 使用權利
最高速限 不是 路權 ! 這是相反的 限制 , 是遵守義務 ! 和"權利"相反的"義務"!

將"路權"和"速限"混淆在一起? 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有區分 !
被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所誤導? ←事實是, 我國沒有這種法規 !
下面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並不為真!
事實是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只有 LOS A B C 能 最高速限行駛 , LOS D LOS E F 是辦不到的
函釋難道以為 路況只有 LOS A B C ? 永遠 不會有 LOS D, E F
以為高速公路永遠不會有車距低於55m 之狀況下 ?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這只是在變換速限 !
完全無關 那些車能使用 "內側車道" !

法律規定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誰有權利 ?
誰有路權?
依據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 將 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 指定為 "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 明白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並不能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出來混淆 ?

就算看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條不能拆字,不能選擇性的守法 , 只挑其中幾個字
這一句不是只有"堵塞" , 不 堵塞
這一句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9個字
是整體的行車之狀況 ! ←此為條件
後面還有文字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法律效果
這段話當中的"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一面標誌 , 依照這一面標誌的指示
況且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沒有任何法條說這(限制)是內側車道使用權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已經 有 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了路權 ! 根本就不是"無設置者" !
依法, 超車者擁有路權, 能使用這個車道 !
沒有路權的一方, 就有義務讓離開這個車道 !
因此, "速限"再高? 也完全不影響 "超車道"路權 !
因為速限 依法為限制, 行車時速之限制, 根本不可能衍生出"權利" ←此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此為但書, 8-1-3但書: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除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改換速限, 指定單一"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樣 ○○ ○○ 狀況下』(條件) → 改換 "最高速限" (法律效果) 之外
根本不能衍生出除此之外的其它, 擴張解釋 或 倒推解釋 的說法 。

況且, "最高速限" 所發生的時間先後次序? 也不容許 以為 "速限拉高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路權"來自於法規 ! 就寫在法規當中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 使用道路的權利, 法規會寫"道路"的那個部份誰能使用, 誰要讓誰, 誰優先誰停等...等等規定)
以紅綠燈來解釋 , 紅綠燈就是 代表擁有 "路權"及喪失路權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綠燈一方 就是擁有路權可以行進 ! 紅燈一方無路權! 就有禮讓綠燈一方先行的義務, 必須停等。 之後燈號會轉換 ! 兩方權利和義務互換!
而這個權利不是全部 ! 只分配到一部份 !
為何是一部份? 因為道路容量有限! 而道路是公用的! 要在有限的空間供所有用路人使用! 必須要分配 !
所以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路權是有範圍的
以紅綠燈來解釋 , 這個燈號的綠燈"路權"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綠燈的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相類似的是國外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沒有紅綠燈, 同樣指定了路權 歸屬於那一方

我現在行進方向是幹道, 這個方向擁有路權, 會有黃色菱型 "路權標誌" , 支道方向會有"路權喪失"標誌(等同Stop sign),有優先路權標誌(等同於綠燈) ,而叉路那一方就如同轉彎車(等同於紅燈)
這個黃色菱型的路權標誌, 同樣只限於這個路口 , 不是無限延伸到下一個, 下下個路口, 通過這個路口之後, 優先路權就超出範圍了! 路權就喪失了 !

因為 Vorfahrt (擁有路權)和 Vorfahrt gewähren(停等/無路權) 本來就是相對的!
不是永久綠燈, 綠燈會轉換方向
不是永久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路權範圍55m內無車可超 , 路權會轉換 !
『路權』本來就不會有"衝突" ,不可能同時有二種路權,三種路權相互衝撞 這種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紅綠燈只有一方有路權 !
直行或轉彎只有一方有路權!

每一台車都有 "路權" ←法律授予的"使用權利" (每台車被指定的位置當然不一樣)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所謂「路權」之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
高管規則2:所有的"車行道 (Carriageway)" 劃成一個一個的車道 , 每個車道都給予"名稱", 以"車道線" 劃分範圍。
高管規則 9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路權不得跨出車道外)
依法, 左右方向的路權範圍 以車道為限 ! 不能任意侵入它人的車道 !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左側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herblee wrote:
沒問題 , 已經寫很...(恕刪)

國道公路警察局曾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警方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主管機關說的清清楚楚,國文看不懂還硬凹,愛超速超車的只要給張時速100被開龜車的罰單我就信了,依序行車有那麼難嗎?
車道都不夠用,連路肩那麼危險都拿來用了,還一群幻想有條超車專用道,笑死人,安全的變換車道時速110時,前後各要55公尺,加上車長約5公尺總共要115公尺車稍多時根本很難,所以才會開放小車可以不用切回中線,就一堆愛超車的把別人的安全距離當他的超車距離危險變換車道!
一堆超速超車的安全距離根本不足自以為很厲害,人在台灣老提外國法規,你怎麼不直接搞台日規右駕車靠左開!
台灣有許多隱性的路怒症者,他們對於被超車感到憤怒,但又發洩不出來,所以喜歡定速在內線,因為在中線或外線若被超車他們無話可說,但在內線他們認為只要想超過我的都違法所以我不讓,堅持擋在超車道,有些人的憤怒程度甚至高到連搭手扶梯有人要過都不願意讓。

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的定義很明確,要不然所有車道都有速限、從哪個車道都可超車,為什麼要特別說內側為超車道? 只是沒有法令會說超車道可以超速,因為所有的車道於法都有速限,但並不代表不超速就可佔據超車道。

內側車道不是超速用的,沒有一條車道是超速用的,但是超速是法的範圍,除了執法者以外沒有人能夠判定別人違法,你能主張能檢舉,但你無權判定,若自認為別人違法而自行給予懲罰,這是私刑正義,自認為別人超速違法所以我要以阻擋來懲罰,此心態與私刑正義無異。

阻擋別人的跟逼迫別人的都一樣是以自己的方式向對方處以私刑,而在超車道阻擋別人的這種會比較麻煩,因為他們的動機並非真的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而是自己的憤怒,而且他們的憤怒是隱性的,憤怒的根源可能來自於生活中其他層面的壓抑。

所謂生氣是魔鬼,其實讓一下甚麼事都沒有,對有需要的人退讓是美德,對惡霸退讓是自我保護,而且擋在超車道這件事本身就有爭議,為何要把爭議往自己身上兜? 所謂隱性憤怒,就是愛生悶氣,不同於顯性憤怒是引動肝火,愛生悶氣的人容易有腸胃問題,顯性憤怒的肝火來的快去的也快,隱性憤怒的腸胃虛弱會持續很久,很划不來。

喜歡在超車道阻擋別人的若養成習慣,有日若在歐美日等外國開車恐怕會有危險,當然這些人當中很多人可能終其一生不會出國甭論在外國開車,所以會說外國情況不適用於台灣,但我們都想往進步的地方看不是嗎? 再者自己不出國,也不讓下一代出國? 小孩要出國、會在外國開車的時候怎麼跟他說? 說在外國別佔用超車道但在台灣盡量佔用?
WOWO88
你連中線是大車的超車道都不知道嗎?
WOWO88
主管機關都說小車是合法使用內側車道,就你們說佔用?國外有國外的國情,拿來比?
好奇內線碰到前車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認為內線只要後方有車都必須禮讓的人,碰到測速照相或是警察測速時到底有沒有減速至規定速限???碰到警察到底是堅持理念還是會認聳???

上個月國三南下在大甲附近,我走中線碰到前面有車速度降到GPS大約10X,打算從內線超車時內線一輛應該有12X的車輛在後方快速靠近,我還特別等他通過之後才打方向燈轉內線超車(怕先打他誤認為我會馬上變換車道),我到他後面之後他居然急踩煞車到89然後再加速(該路段無測速照相),還好我有保持一點安全距離,可能常常這樣逼車習慣了,後面有車就習慣性的重踩煞車
angeric.ch wrote:
台灣有許多隱性的路怒症者,他們對於被超車感到憤怒,但又發洩不出來,所以喜歡定速在內線,因為在中線或外線若被超車他們無話可說,但在內線他們認為只要想超過我的都違法所以我不讓,堅持擋在超車道,有些人的憤怒程度甚至高到連搭手扶梯有人要過都不願意讓。

台灣的高速公路內側為超車道的定義很明確,要不然所有車道都有速限、從哪個車道都可超車,為什麼要特別說內側為超車道? 只是沒有法令會說超車道可以超速,因為所有的車道於法都有速限,但並不代表不超速就可佔據超車道。

內側車道不是超速用的,沒有一條車道是超速用的,但是超速是法的範圍,除了執法者以外沒有人能夠判定別人違法,你能主張能檢舉,但你無權判定,若自認為別人違法而自行給予懲罰,這是私刑正義,自認為別人超速違法所以我要以阻擋來懲罰,此心態與私刑正義無異。

阻擋別人的跟逼迫別人的都一樣是以自己的方式向對方處以私刑,而在超車道阻擋別人的這種會比較麻煩,因為他們的動機並非真的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而是自己的憤怒,而且他們的憤怒是隱性的,憤怒的根源可能來自於生活中其他層面的壓抑。

所謂生氣是魔鬼,其實讓一下甚麼事都沒有,對有需要的人退讓是美德,對惡霸退讓是自我保護,而且擋在超車道這件事本身就有爭議,為何要把爭議往自己身上兜? 所謂隱性憤怒,就是愛生悶氣,不同於顯性憤怒是引動肝火,愛生悶氣的人容易有腸胃問題,顯性憤怒的肝火來的快去的也快,隱性憤怒的腸胃虛弱會持續很久,很划不來。

喜歡在超車道阻擋別人的若養成習慣,有日若在歐美日等外國開車恐怕會有危險,當然這些人當中很多人可能終其一生不會出國甭論在外國開車,所以會說外國情況不適用於台灣,但我們都想往進步的地方看不是嗎? 再者自己不出國,也不讓下一代出國? 小孩要出國、會在外國開車的時候怎麼跟他說? 說在外國別佔用超車道但在台灣盡量佔用?
又是一篇斷章取義,欲加之罪的文章?
怎麼看都是超車最大論才是路怒症者,而且是顯性
WOWO88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曾說明(恕刪)

你能舉證對方超速或自己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在"超車道?
不能的話就退開"超車道"並且閉上你的嘴巴。
WOWO88
無罪推定都不懂?你覺得前車龜,是你要舉證!
atche001
行駛在超車道遇後車要超車有讓道的義務,不是無罪就能霸佔,無惱人就只會狂跳針重複廢話
oxa9615 wrote:
交通部的規則就是矛盾,讓民眾自己吵,才沒有他們的責任。你並沒有認真在討論規則,只有死抓最高速限,最高速限連個定義都沒有。我說的就是交通部公文回覆。
矛盾的是你自己!
所謂堵塞車流,不包括違規超速的車流,這是很基本的邏輯判斷

oxa9615 wrote:
整篇我從來說的都是樓主車(合法),藍車(合法)。
前面說不堵塞車流才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超車道;現在又說樓主合法???
oxa9615
都是你自己多多腦補的吧。兩車你去檢舉都不會成的,當然是合法。能不能好好找個針對的對象啊。整串只會一直輪迴,只有自我,別人打的都是幻象。
chiashin
早就強調過N次 : 最高速限,你自己不敢面對這一點,沒理還好意思氣壯? 這就是所謂的自卑而自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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