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在國道五號開到166並不構成公共危險罪

阿烈烈 wrote:
如果限速要抓那麼緊,...(恕刪)

這想法很不正確.....
但也懶的解釋... 台灣有九年國教和18分大學... 這淺薄的認知應該不用解釋....
反正跟國庫無關...
別把什麼事都解釋成搶錢...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上次某台 「類警車塗裝」的車友
在國道開1百零幾,就被記者說是「狂飆」

166... 不算危險駕駛


標準差真多呀
我覺得案子都是因人而異.
我同事在市民大道被連續好幾天拍到超速.其中有幾張都是16X公里.警察找上門關心.我同事收到單子才知道原來那有一隻相機.過幾天後就接到法院傳票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法官跟他說超速到160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罪.判拘役50天的樣子.得易科罰金.後來我同事把車賣了去繳罰單跟罰金.
我有一次在二高被攔.測速159.警察跟我說再多一點就要移送法辦.
所以我一直覺得公共危險罪的界定似乎是160公里為標準.
160還好啦.............
那為何不說,限速40犯了強制罪........
有些路段限速實在誇張,已經到了想多少就限速多少的地步了..........
Hello April
april.ryan wrote:
160還好啦.......(恕刪)


目前實務上警方會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行為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
我認為並無不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目前實務上警方會將違...(恕刪)


我知道呀
只是覺得有些路段限速時在 OOXX ...........
我很好奇,開車中有多少比例從未收到超速罰單的.........
Hello April
eeee4e wrote:
相信我,有些法官、檢察官已經走火入魔,會陷於文字意義上打轉了!


沒錯,被文字給圈住了~~~
這種的我倒是偶爾會遇到,
雖然說單就一張超速照片沒有沿路錄影,的確無法100%證明有無競速蛇行,
其實在怎樣超車,限速90,要超車了不起開到110,
開到166說是單純超車我不相信。
新聞裡面駕駛的辯解更好笑,
他說啥~~~超速70-90公里就算公共危險,
那高速公路有很多開100多的不就每天有一堆人公共危險,
拜託~~~是超速70~90不是開超過70~90,
會凹的人遇到只懂法條的法官、檢察官就是這樣子啦~~
看那檢察官就知道是沒什麼在開車的人了

她真的不知道166公里在高速行進下

假設一有一個狀況是多麼危險而造成他人生命危險的事

這些檢察官真的是別人的小孩死不完的心態呀
免責聲明:以上言論為玩笑話,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賓士車開166?
雖然德國車在台灣會有一種「淪落」的感覺
不過在台灣這種詭異的環境,開到166還真的是找死的行為

比起這種,我更討厭限速是110的時候,就真的在最內側只開100-110
而低於100的,更該開個危險駕駛給他


tom_kaku33 wrote:
賓士車開166?雖然...(恕刪)

我更討厭限速是110的時候,就真的在最內側只開100-110


不要以為你自己會飛,遵守限速是每個駕駛人的義務。

不爽別人開慢,你可以自己花錢去蓋個賽車場,保證要跑多快都沒人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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