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開版大把實際情況大概用小畫家畫一下,這樣大家比較能夠大致上了解。依據我自己的經驗,那個路口如無監視器或監視器拍不到車禍位置,實在很難釐清肇事責任,如果到了調解會還無法和解,最後上了法庭,判決很有可能是各自分擔一定百分比的肇事責任,這對開版大並不算有利。有一個很討厭的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儘管是要自殺的人自己衝向你....)人身的部分,最好備妥驗傷單與傷勢照片,開立可供上法院用的證明。車損的部分,盡量完整的拍下所有損傷部分的照片,索賠用的。自己有過一次嚴重車禍,但吃了虧的經驗,也因此學到了不少東西...很多東西是需要自己努力去爭取,不要奢求對方或警方能有多積極面對。
這件事情其實原本應該很簡單但是你沒撞到她事情就變複雜撞了是非常有好處的因為現在提倡"絕對路權" (板上不少受害者..可以找一下文章)"只要"能舉證她不是在斑馬線上就算撞死也可以要求對方家屬全賠尤其是台北的絕對路權施行的非常透徹(所以你可以知道現在的交通規則有多黑暗了吧)沒撞到的自摔....你還是自己賠自己吧舉證太麻煩法官也不一定採信沒有重大傷亡...賠償金不高法官一般都會要求雙方和解不然很浪費時間金錢的部份...除非有另請律師不然10萬以下的民事庭沒幾千塊
汎德 wrote:有一個很討厭的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儘管是要自殺的人自己衝向你....)...(恕刪) 現在都改用"未注意前車"+"絕對路權"的概念光絕對路權....就有一狗票黑暗招數可以用有受過其害的都會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