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ny323 wrote:
如果不怕撕破臉就直接...(恕刪)
小弟目前也有臨停罰單申訴中,如果申訴成功在跟各位分享
雖然台灣交通法規很嚴格,但是員警開單也要按程序來
未依照程序就可以用"行政瑕疵"為由去申訴
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第66項違規停車取締程序
(一)如駕駛人在場:當場製單舉發,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違規人簽名,如屬拒簽應註明於通知單上,第一聯交違規人。
(二)駕駛人不在場:依下列程序逕行舉發:
1.就違規事實進行照相。
2.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預告單,將預告單通知聯夾於違規車輛擋風玻璃,機車以透明膠帶黏貼於油箱或坐墊。
這一點小弟依交通隊的回覆 要將預告單通知聯夾於違規車輛擋風玻璃 然後將預告單一起照進去
(三)違規停車經當場舉發:駕駛人不予理會,逕行將車駛離: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對不服從執法人員之指揮稽查取締而逃逸者,就各項
違規事項依各條例之規定處罰,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記一點。
(四)發現擋住出入口車輛:
1.查車號瞭解是否為附近居民,通知將車輛移走。
2.如無法查知車主:通知勤指中心請交通隊派員前來拖吊。
3.違規停車逕行舉發、移置,未違規停車只予移置。
關於樓主的問題
從違規停車取締程序第四點來看,警察確實無法可管,且依程序執行
小弟認為正確的作法是先請人劃紅線,或安插禁止停車的交通標誌
然後未來如果有亂停車叫警察來開單(拖吊)比較有法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