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e_tw wrote:99年9月30日 1...(恕刪) 只能說當是一個經驗,當下你並沒有等他離開之後再離開,在來就是保險理賠是必須是要在做過筆錄後才生效,即使車輛有保全險也只針對車輛出險,無法對當時造成之傷害理賠,
這我以前也有遇過類似的事情。我也是以為沒事(對方表示沒事)離開現場,後來過了一週接到派出所到案說明的通知到,就去說明並且做了筆錄。之後就過失傷害有和解,當時有問承辦員警肇事逃逸的問題,承辦員警表示只要就過失傷害和解就沒事了,但還是隔了幾個月後,收到法院檢察署通知,因為「肇事逃逸」屬於公共危險罪,為公訴罪。如果當初他報案時,是找交通隊以肇事逃逸方式報案,那交通隊就會以肇事逃逸報到檢察官那裏。過失傷害好和解,但公共危險罪就得看檢察官就他的認定,看是要起訴、緩起訴或是不起訴。後來是被害人說他有跟我講他沒事,所以檢察官最後以不起訴處分。所以被害人的供詞很重要............. 被告講的檢察官都不相信.........發生這種事,千萬別想省麻煩,還是要報警,以免後來有裡說不清。只能說是學個經驗,當時跑檢察署還跑了三次。內心的煎熬才是可怕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