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通以來該路段大小型車輛及機車駕駛車速就普遍偏高,不過在那邊住了快 30 年倒是沒
有遇過在該路段進行迴轉的車輛。
倘若廂型車駕駛婦人說的沒錯,該路段若有機輛車突然衝出或是沒有看後視鏡就隨意變換
車道,的確是很有可能發生追撞或擦撞事故。
個人覺得不應該單單就肇事現場示意圖, 樓主就質疑並論定廂型車駕駛為追撞,這還有待
商確吧 ? 台灣法律是真的很奇怪,假使那大學情侶真的未依規定進行行駛並導致後方行
駛或同速進行之廂型車駕駛追撞所造成事故,那廂型車婦人還有可能會再背上一條刑事
傷害告訴罪嫌,並可由機車駕駛於發生事故六個月內進行提出告訴。
看完該篇文章後慶幸的事性命都還能保住,萬一發生死亡車禍那廂型車駕駛及中油油灌車
司機可就真的麻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