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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S wrote:
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固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惟確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要件,苟雖屬賭博財物,但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為,自難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財
物罪論處之;而且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財物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要件,與刑法所稱「公然」,尚屬有間(公然係指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確實在事實上,有足以與不特定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惟在事實上,真無例外嗎?顯然並非一定肯定),得否逕謂「公然賭博罪」,誠有疑義。
恕刪......
所以拉 , 大家千萬別在網路上糾團賭歐.... , 尤其是自己找人賭 , 然後退縮的人 , 還真的很少見~







故事由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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