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爆胎遇到冒牌拖吊司機


tony5530 wrote: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遇過...(恕刪)


是的 這是沒錯的 我就再林口上坡遇到一次

因為沒路肩 或是你再內車道也是一樣
講了一堆,還是把自己的車子保養好,和好好遵守交通規則還比較實際. (中釘除外)
現在信用卡拖吊的服務變少了,保個道路救援額度三萬,也是個選擇
今天終於把生平第一次的 高速公路救援拖吊 給現出去了..

我是國xx華的 也是0800 由全峰來拖吊
會有總機小姐一直跟我電話聯繫 確認位置
還一直交代我不要隨便被其他家的拖吊業者給拖走
最後還發了簡訊確認資訊!! 很用心!!!

50km以內免費 超出1km加收40元
還好沒有想像中的不愉快!!
倒是能平平安安回家真的好慶幸!!
一年前我在市區車禍,車子撞到不能再開了~

我已經請道路救援來把我車拖走~

但警察說要馬上拖走不然會影響交通~

我心裡想:這樣妨礙交通的確也很不好意思~

但我沒問價錢怎麼算,因為當時的我車禍慌了~

警察隨即叫他認識的托車來把我車拖走,速度很快1分鐘之內就趕來,

拖到3公里外該拖車的修理廠去~

後來下午我再去請我認識的修車廠把我車拖走~

拖走時,警察認識的那位拖車司機跟我要拖車費1500元~

口氣非常差~

但我還是花錢了事~

有這次經驗讓我對拖車業者非常感冒~

也知道了下次該應對的方式~

那位警察跟拖車業者有沒有掛勾,我心知肚明!






02131974 wrote:
一年前我在市區車禍,...(恕刪)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子彈打中毛 wrote: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恕刪)


炸彈邦哥,你好!久仰大名!你本人很帥!

我的文章有說到我不依規定要處置我的車嗎?

我有說我要請道路救援的拖車來拖走是沒看到嗎?

我已經表明要請拖車馬上要來拖也不行耶,這樣我有未依規定處置?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這句話是限定車禍的時候連等拖車的時間都不能等?就是要馬上拖就對了嗎?

問題是警察也不管我是不是已經有叫拖車來了,他還是執意要叫他認識的拖車?我連選擇權都沒有.

警察他知道我的拖車一定會太慢來嗎?

還是說出車禍被當肥羊是應該?

這是我一年多前的事情了,既然炸彈哥回文了,還是有請炸彈哥開示~







胖虎伍茲 wrote:
我是國xx華的

01提倡正名運動很久了唷
02131974 wrote:
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恕刪)

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子彈打中毛 wrote: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恕刪)


若不儘速將車移走,要罰600~1800,若不能即時移走,警察可以逕行移置....
邦哥你的意思是這樣嗎?但~就算你說的對,我還是不會接受你這個XX的言論,但我會檢討我的錯誤.
為什麼我會如此?相信知道你人格的人,會知道事出必有因~

我很不希望你幫我,也很不削~

因我曾看過你88風災的言論跟你事後的道歉文+行車紀錄器影片就得知~

你是個人人喊打的偽正義魔人~

你也幫不了這社會上的任何人~

以上文章會讓你有提告的念頭嗎?

很歡迎你,我真的很想見你本人!我的朋友也是你的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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