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2分
文章編號:32840619
放開那隻豬 wrote:
第一次發文就發這種文...(恕刪)
人無事要緊
大崩塌確實要趕快處理
不趕快處理可能會有更多受害者
到時市府一定被訂得滿頭包且不只賠償那麼簡單
衍生出相關行政刑民責任都要有人出來承擔
pkipper wrote:
正常流程應該會先...(恕刪)
言過其實了
國賠法第3條 採無過失主義
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
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該賠償義務機關應是高市政府工務局
人民對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時起,應於2年內行使。
不知悉應於5年內行使。
國賠法在程序上採協議先行主義,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於協議時賠償義務機關如有以下情形
1.拒絕賠償
2.自提出請求日逾30日不開始協議
3.自開始協議日逾60日協議不成立
得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國賠。
賠償原則為金錢賠償 例外為回復原狀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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