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南部路就是這麼大條,這樣開都沒事

我發現在這裡討論一些事情時常會出現一件事可以有多種解釋,這也是01有趣的地方
不論褒貶我都虛心接受,可能會有人覺得我很無聊,但老實說,這也是我的工作之一
本身蒐集的違規影片當然不只這些,這些只是冰山角
我的目的只是想要確認民雄這區域的警察是不是不會受理這些案子,甚至吃案
會或不會對我來說,還是每天要繼續活下去,沒有其他意思,請別多做聯想



大家好
kgsforest wrote:
抓耙子不是不行, 但鼓勵你去多抓那種人神共憤的. 可以在這裡得到很多溫暖的回應. 這帖不太夠力....(恕刪)

甚麼抓耙子?
不夠力啦
還可以說是廖北仔呀
還可以說是報馬仔呀
抓甚麼人神共憤的?



再貼一下

沒有任何一個人在台灣騎車開車可以完全不違規的
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沒臨停過紅線一秒鐘以上的
就連法官跟警察都一樣
所以
大家都有違規過
所以都不要抓了?

那些愛違規的人會說
"警察都不管了 你管什麼?你住海邊阿 管那麼大阿?"
"別人也違規阿 為什麼只抓我?"
"你自己也會違規 所以你不能檢舉別人"

那些愛冷嘲熱諷的會說
"那麼愛檢舉 你不會去當警察嗎?"
"又沒獎金 你是吃飽太閒喔"
"為你加油喔 地球和平台灣繁榮就靠你了"

都是一些老梗
當當耳邊風就好
只會轉移焦點

真正惡意違規影響他人交通權利的人
反而沒人管沒人唸
他們還可以大喇喇地說
"大家都這樣阿 你不會嗎?"

這些人的邏輯就是
"你也違規過 所以你不能抓我違規"

這邏輯跟
"你不能罵總統 因為你沒當過總統"
"你不能罵警察 因為你沒當過警察"
"你不能罵強姦犯 因為你沒當過強姦犯"
"你從小到大數學都要考100分 才能當數學老師"
"你要當過總統才能罵李登輝馬英九陳水扁"
一樣荒謬


違規有分故意的跟不是故意的


路邊併排停車
後面汽車不得已要跨越雙黃線逆向幾秒鐘

路邊公車計程車併排上下乘客慢慢來
後面機車不得已要騎到禁行機車道

看到黃燈要轉紅燈了
緊急煞車而前輪超越停止線

這些都不是故意的



禁止左轉處左轉迴轉
故意切入連續車流插隊
故意在直行車道衝到前面插隊左轉(不認識路?少來了啦 有是有 機率很小啦)
逆向超車(前方整條路被事故或是惡意龜車擋住的話不算)
闖紅燈左轉迴轉直行右轉
轉彎變換車道前不打方向燈
不戴安全帽(安全帽帶不扣好)
騎車講手機
三貼四貼

這些我看不出有那些是不小心或不得已的

xavili wrote:
我發現在這裡討論一些事情時常會出現一件事可以有多種解釋,這也是01有趣的地方
不論褒貶我都虛心接受,可能會有人覺得我很無聊,但老實說,這也是我的工作之一
本身蒐集的違規影片當然不只這些,這些只是冰山角
我的目的只是想要確認民雄這區域的警察是不是不會受理這些案子,甚至吃案
會或不會對我來說,還是每天要繼續活下去,沒有其他意思,請別多做聯想

...(恕刪)

別想太多了啦
做自己覺得對的事就好了

像這種車牌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的照片或影片
我就直接送檢舉了

根本不會放上來01
你放上來01只會招來一些固定班底在那邊酸言酸語冷嘲熱諷
我會放上來01的照片影片不是車牌不清要不然就是一些搞笑的


你的案件
你再擔心的話
就直接去函內政部警政署問
保證有答案
絕對沒辦法吃案

說真的警察吃你這個交通違規檢舉案幹嗎?
吃了這個小小小案子
他會有獎金嗎?



RMFISH2 wrote:
把相關資料寄給嘉義縣警察局的局長信箱

就會轉交給所屬轄區處理了

不過通常分到民雄轄區的案子

都是不了了之...

檢舉過兩件

一件分到東石

一件分到民雄

東石那一件 很快就收到 已開出罰單的回信

民雄那一件 直到現在 都過半年多了 毫無回音...(恕刪)

民雄的承辦員警這麼硬?

我也有遇過很油條的承辦員警呀
很簡單
市長信箱寄一下就好了
還不怕?
內政部警政署寄過去
馬上乖乖照辦

半年的話已經超過舉發期限了
沒辦法

承辦員警的問題比較大(可能快退伍了 擺爛沒在怕的)
是我的話
遇到這種油條擺明不處理的
一次全部寄
分局寄 縣警局寄 縣長信箱寄 內政部警政署寄 督察室寄
一次五封看你辦不辦?




標題應該改一下

"南部路就是這麼小條,要開快一點的汽車不得不開機慢車道"

今天如果有三線汽車道,他就不用違規啦,
他會違規也是逼不得已的,所以都是政府的錯
(以上請勿當真)

竟然會有人認為這樣開車沒什麼
只要沒防礙到騎士就好了

xavili wrote:
行車記錄器:SIV H7


該路段是民雄分局管轄區,但檢舉似乎都沒回應,請問可以再往上呈報嗎?


你可以寫封信給 總統信箱,說你幾月幾日檢舉,尚未收到回覆 ....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linpredator wrote:
民雄的承辦員警這麼硬...(恕刪)



直接寄警政署的好了!
在高雄! 如果寄市長信箱一樣會派給該區分局處理,基本上!
承辦員警也不一定鳥市長信箱(至少我寄過的都這樣)

請記住一點:市長信箱並不一定是市長親自看信呀~
至少我覺得花媽一定沒有在看啦!
要不然承辦員警怎麼在回函裡把高雄市警察局長的名字寫成蔡○○.....



bbblee wrote:
你可以寫封信給 總統...(恕刪)



其實承辦員警要敷衍你真的很簡單!
我曾經檢舉過兩件紅線違停的案子,這兩件案子都有附上照片,照片上也有時間資訊
但承辦員警只回了我說:此路段以後會請員警多加勸導......罰則則一字未提。


dangermb wrote:
這樣開跟"南部"和"...(恕刪)


可以問一下那邊以前是什麼嗎?

因為我常晚上一個人騎腳踏車經過那裏

私人訊息通知也行
宣戰 wrote:
直接寄警政署的好了!
在高雄! 如果寄市長信箱一樣會派給該區分局處理,基本上!
承辦員警也不一定鳥市長信箱(至少我寄過的都這樣)

請記住一點:市長信箱並不一定是市長親自看信呀~
至少我覺得花媽一定沒有在看啦!
要不然承辦員警怎麼在回函裡把高雄市警察局長的名字寫成蔡○○.....


其實承辦員警要敷衍你真的很簡單!
我曾經檢舉過兩件紅線違停的案子,這兩件案子都有附上照片,照片上也有時間資訊
但承辦員警只回了我說:此路段以後會請員警多加勸導......罰則則一字未提。

...(恕刪)

市長信箱一定不是市長親自看信阿
他一樣是有一個承辦人員窗口阿
就像你案件寄給警察局長信箱
他也不是直接就寄給局長看或是寄給承辦員警
他是會先到資訊室或秘書室的承辦人員(他們的稱呼)
然後才會再把案子轉給承辦員警

你後面說的那個就是承辦員警的問題
承辦員警有好有壞

一般來說
民眾檢舉的案子
只要車牌清楚違規事實明確
承辦員警是一定要舉發的

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執行要點
【公布日期】86.03.03【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內政部警政署(86)警署交字第5885號函訂頒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健全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制度,統一警察機關處理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民眾以口頭、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警察機關(含勤務單位以下同)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各警察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並應逐案登記列管及立即派員查處;口頭或電話方式檢舉案件,應另製作報案紀錄。

第3點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以委婉及保密方式,向檢舉人查詢下列事項,以利查處: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及車身顏色等資料。檢舉對象如為未懸掛號牌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之違規人姓名(或商號)、住址等資料。
第4點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由行為地警察機關查處為原則,必要時得商請車籍地或被檢舉人戶籍地警察機關協助查處。如受理後認為管轄不合時,應於三日內將原案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依法處理,並副知檢舉人。
第5點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之警察機關得不予查證或舉發:
  (一)匿名檢舉或不能查證確認檢舉人身分者。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或違規事實內容欠缺具體明確者。
  (三)依所提供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車身顏色等資料,不能查證確認違規車輛者。
  (四)檢舉未懸掛號牌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案件,未提供違規人之姓名(或商號)、住址等資料者。
  (五)距違規行為終了日起,已逾三個月以上者。
  (六)同一事件業經舉發或重複檢舉者。
第6點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處,但舉發時限已不足一個月者,應儘速查處,並將查處情形回復檢舉人。如因查證需要,得報請機關主管核准延長查處時間。

第7點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住址等資料。
第8點
  省、市警察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受理及查處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依附件格式逐月統計,於次月五日前將統計表彙整逕送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第9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大驚小怪的~~~~~~~~~~


墾丁常常有的景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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