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cc wrote:
原來不只是台中的警察是這樣受理檢舉案件。
近來本人檢舉的幾個案件都是得到這樣的回應,回應如下:
交通警察大隊:親愛的OO您好:您於OO年OO月OO日寄給局長信箱的反映事項,查處結果,答復如下:一、有關您檢舉車號OOOO-OO自小客車於本市沙鹿區北勢東路與英才路口違規停車一案,經交本分局清水分局查處並檢核所提供相關影像檔案,因您的舉證資料無法判定駕駛人是否離座,尚難逕認該車係違規停車、臨時停車或行駛狀態中,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尚難據以舉發,惟本分局已責由轄區派出所將該路段列為交通稽查重點,持續加強交通執法,以維護行車順暢。二、若您發現該路段仍有交通違規情事,請直接撥打110電話向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分局將儘速派員前往查處。三、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上承辦人:交通警察大隊 警員吳松樺聯絡電話:04-23289285
但是我對於"從照片無法舉證駕駛人是否離座"無法開罰我覺得很納悶,難道車上有駕駛就可以違停?
另外,不知道為啥警察沒有一般人的sence?
1.車輛違停處一般人判斷一看就知道那不是行車路徑(誰會貼著路口轉角開車)。
2.汽車後照鏡都收起來了,誰開車時會將後照鏡收起?
3.違停車夜晚車燈未開(如果是行車中是否也要再開一條未開燈?)
...(恕刪)
熱心的檢舉志工您好
跟您講一聲
承辦員警要如此詳細(或機車)
是因為怕被違規人申訴
他們是有他們的難處的
我們要多多體諒他們
破解的方法如下
無法判定駕駛人是否離座,尚難逕認該車係違規停車、臨時停車或行駛狀態中
請確實拍到駕駛座無人就可以檢舉56條違規停車
如果拍不到駕駛座無人就要利用時間差(比方08:00在那邊08:01 08:02還是在那邊 這不算行駛中了吧)
就可以檢舉55條違規臨停
還有
拍不到駕駛座無人
但該車停放於該處超過三分鐘以上
也算是停車狀態(非臨停狀態了)
也可以送56條(但最主要還是看各轄區承辦員警裁決尺度不同)
一般來說
車上有人
車子很靠邊
收後照鏡又閃雙黃燈
這種我是不會拍的
那種車上沒人又停得很誇張的(併排或公車停靠站跟人行道上)
我才會拍(拍汽車違停其實很累 要拍到駕駛座無人真的很難 現在大家隔熱紙都貼那麼黑)
車輛違停處一般人判斷一看就知道那不是行車路徑(誰會貼著路口轉角開車)
同上
汽車後照鏡都收起來了,誰開車時會將後照鏡收起
真的有這種天兵
違停車夜晚車燈未開(如果是行車中是否也要再開一條未開燈?)
這也不是重點
反正
重點就是
拍到駕駛座無人就送56條
拍不到駕駛座無人就送55條(要有時間差 不然員警或違規人可以說他是行駛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