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公路總局回函,解釋單車道及機車超車定義...


jackeex0908 wrote:
感謝郭大的指教.....(恕刪)



jackeex0908 wrote:
感謝郭大的指教.....(恕刪)

依照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規則內文所指”汽車”便已包含機車在內,規則第99及99-1條是特別針對機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的不同特性而特別訂明。
另外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此條呼應總則第二條定義之 “汽車 : .........(包含機車)”
而94第條所指超車之動作必須遵照↓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
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五、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後並前
後擺動之手勢。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
讓道。

總結一句 : 機車“依照規則”也是不能同車道併行的,只是政府長久以來都睜一眼閉一眼(久而久之就變成警察都沒抓,這又沒什麼不對-.-)
真的很多駕駛人都不細讀道路交通規則都照“自己以為”的方式行駛,台灣考駕照真的太......容易了=.=~
事實上大家想一想路權的問題,因為現在事故對錯都是以路權為主的,交通規則當然也不能違背路權的觀念。
一台車,不管是機車/重機/汽車在交通法規上,目前台灣是一體適用的,只有路權不太一樣。
只有單一台車,在一個車道上行駛,理論上他就有了路權,再加上一台,就該注重前車的路權,大家想想用一車道如果有2台車可以併行,那路權該誰的,那法院不就亂了套了。
有人還是問單車道定義問題,問題一樣有路權問題,一但出事故,後來加入併行的一定是錯的一方。因為路權在法律上是唯一有優先順序的。
有些警察機關已採用"同一車道併行",而不採用單車道來說明了。單車道真的是容易令人誤解。


還有那個回覆公文,爛死了,
道路上同向2個車道各有一台車,也就有2台車併行,當然是可以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提到單車道應是指單一或是同一車道上,以分別出2車道各一車,共2車併行狀況。
所以那個公交解釋爛死了,也看出了警察機關及長官們素質不高的問題。連這種文都敢亂發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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