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
與其訂這種莫名其妙的...(恕刪)


+1
這種錯開對車輛和行人是一種保障!!!
信義區部分紅綠燈都是這種錯開的.
台灣大部分紅綠燈應該要走這種方式才對!!
以罰則使行人有快快通過馬路的觀念是可以,但我有點懷疑這個快慢是要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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