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者。
二 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
三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 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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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麼覺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