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快車道的龜車

herblee wrote:
大家都想守規則 , ...(恕刪)

又在拗了啊?

你怎不行文交通部呢?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
柯小希 wrote:
你怎不行文交通部呢?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
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
光迫使前車允讓。..(恕刪)


高公局的回答,不是一直都是這樣嗎?

變換燈光,只說燈光, 未說是閃大燈, 所以只要把燈光解釋為" 方向燈" 就可以了

超車一定要先通知前車

燈光的問題很簡單,
就是和國外一樣,持續閃著左方向燈, 前車就會知道後車要超車了
前車就會自動讓開

而且法條是說 "或變換燈光一次" , 這樣就可以不必先按鳴喇叭, 省去"按鳴喇叭"
只要 "開啟方向燈一次" 換車道後方向燈就會自動熄滅

只要這樣做,完全不違反法條的規定"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而且也通知了前車 。

前車也應該依照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的規定
herblee wrote:
高公局的回答,不是一直都是這樣嗎?

交通部只有高公局一個單位嗎?

herblee wrote:
變換燈光,只說燈光, 未說是閃大燈, 所以只要把燈光解釋為" 方向燈" 就可以了

又在自己亂解釋法條了


難怪台灣交通這麼亂
herblee wrote:
燈光的問題很簡單,
就是和國外一樣,持續閃著左方向燈, 前車就會知道後車要超車了
前車就會自動讓開

所以你開在中線外線
看到後車閃著左方向燈
你也讓開了啊?

噗...

PO上來會被說真無聊這也PO,不然就會說我這樣超車沒保持安全車距等等....

所以我都不想PO,但你會發現超過一群內線龜車+一群中外線正常駕駛(他們沒錯,錯的是內線龜)後

外面的世界真是海闊天空....世界真美麗....



chu5955 wrote:
這是並排沒錯...交...(恕刪)
元寶寶 wrote:
所以我都不想PO,但你會發現超過一群內線龜車...(恕刪)

前陣子一高內線遇BZ-B card女士龜速100,
中外線車多小塞無法超車...無奈小閃燈沒反應,
好不容易中線超車後開到B card前面閃警示燈收油迫使他變道,
看到他變中線後大家可超車我才又加速離去...
沒想到這個三寶B card看我離去又變回內線
內線後面車又被他堵了...無言。
柯小希 wrote:
所以你開在中線外線
看到後車閃著左方向燈
你也讓開了啊?
..(恕刪)


是的,當我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我卻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當然代表我已經"讓開了"

這當然就是"表示允讓"


問題還是在於 , 回歸"超車道"的原本功能
照規定執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之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後半段, 必須修改或明定 "容許之最高速限" 標準為何 ?
不能 90km -120km 都是最高速。

不要超車道充當行車道, 或是 ""分擔行車道"
此舉" 畫蛇添足 "
高公局交通安全資訊 wrote: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1090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恐怕適得其反
這樣反而讓超車道變成行車道,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因為超車道的車速和行車道一樣慢, 就沒有車速分流了!

反之,若內線淨空只供超車,一旦中,外線雍塞, 車流很自然,一定會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只要內線比外線快,不斷超越 , 就是有超車行為(不必再加"最高速",也不必超完一台就回原車道, 然後再一台一台超),
要超車, 內線速度一定會要比中線快,沒車可超時,自然一定要離開內線.

當沒車可超時, 表示中線一定有空間可以匯出,就必需離開內線,進入中線, 完成法規上定義的超車。

這樣就會符合"內快外慢的原則"

常見匝道一上來, 橫跨二個車道擠進內線, 交流道到了,又橫跨三個車道擠出去。
這對車流擾動很大, 交流道的"瓶頸效應"特別顯著

應該建立車速分流, 當車速無法超過右側車或等速時, 就要"慢速車往右", 自動移到右車後方。

超不過, 相對車速沒有比右邊車速快
請不要停在紅框內 ,造成兩車併駛, 要移動到橘框內

開放超車道成為行車道,反而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造成道路浪費。
不要佔住內側車道"紅框"不走, 這樣, 後面的車才能進入前方的黃色區域, 這段道路面積才不會無車, 才不會被白白浪費掉 。
詳細說明如下方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731761&p=51

shin61115 wrote:
請問各位大大遇到大約...(恕刪)


兩邊同樣時速巡航,真的很討人厭

但還是內側龜車要讓道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t3629655 wrote:
我只能從外車道超車嗎...(恕刪)


高速公路外側車道超車不違規
am_vanquish wrote:
高速公路外側車道超車不違規...(恕刪)


對於國外左駕右行的國家,任何道路都嚴禁 " 右側超車 "
德國公路法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BJNR015650970.html#BJNR015650970BJNG000200314
I.
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刑法§ 315c StGB - Gefährdung des Straßenverkehrs 有"危險駕駛"的規定
錯誤的超車可以為輕罪,受到懲罰,也可能是刑事罪行(§315C條第1款第2號),“刑法”)

國內法令也有罰則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高公局在 管字第1010017690號, 對法令的解釋, 只是以"適用"為由,技巧性的迴避罰則
並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對的

就算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應使用超車道 ,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何合法 "右側超車" 呢 ?
函示只能解釋法律條文. 不能反過來推翻法律,行政命令的規定
am_vanquish wrote:
高速公路外側車道超車不違規

+N

有政府單位和法規及函釋證明高快速公路及單向二線道路右側超車不違規
===========================================================

但某人的說法
可惜從來沒有第二個人幫忙背書或附和

也無任何政府單位或法規證明某人說的是對的

還扯到國外都嚴禁右側超車
版上幾位住國外的都說當地並無所有道路都有這個規定


有人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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