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3 中山北路.福斯撞斷後照鏡加速駛離揚長而去!

ettoday40 wrote:
註明:轉帖地點:台北...(恕刪)









車牌看起來好像是5410-H6

ettoday40 wrote:
註明:轉帖地點:台北...(恕刪)


感覺上是烏龜車擋道被報復 還好只是後視鏡壞掉
台灣目前一半以上的行車糾紛都是因為烏龜車佔用內側車道
才發生後續的逼車 超速 任意變換車道

還有 只有後視鏡毀損是不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沒有責任到案說明 你只能自行提民事訴訟
說白一點 對方不理你 你也不能怎麼樣
但是還有絕招 就是告對方毀損 那就可以請警方處理了
前提是 你必須把前面你檔他路 搶他路的影片提供給警方
來證明對方是懷恨的故意行為
不過 可能贏了官司 輸了人格 看你怎麼想囉

lacuna0517 wrote:
感覺上是烏龜車擋道被報復 還好只是後視鏡壞掉
台灣目前一半以上的行車糾紛都是因為烏龜車佔用內側車道
才發生後續的逼車 超速 任意變換車道

還有 只有後視鏡毀損是不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沒有責任到案說明 你只能自行提民事訴訟
說白一點 對方不理你 你也不能怎麼樣
但是還有絕招 就是告對方毀損 那就可以請警方處理了
前提是 你必須把前面你檔他路 搶他路的影片提供給警方
來證明對方是懷恨的故意行為
不過 可能贏了官司 輸了人格 看你怎麼想囉


不是有人受傷才叫肇事逃逸
如果那不叫肇事逃逸,那什麼才叫肇事逃逸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lacuna0517 wrote:
感覺上是烏龜車擋道被報復 還好只是後視鏡壞掉
台灣目前一半以上的行車糾紛都是因為烏龜車佔用內側車道
才發生後續的逼車 超速 任意變換車道


前面先埋梗 ...


還有 只有後視鏡毀損是不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沒有責任到案說明 你只能自行提民事訴訟
說白一點 對方不理你 你也不能怎麼樣
但是還有絕招 就是告對方毀損 那就可以請警方處理了
前提是 你必須把前面你檔他路 搶他路的影片提供給警方
來證明對方是懷恨的故意行為


似乎你在現場 XD


不過 可能贏了官司 輸了人格 看你怎麼想囉


還用話術意圖阻止對方打官司 ?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trickid wrote:
不是有人受傷才叫肇事...(恕刪)


你還蠻矛盾的
你自己也知道這並不符合"肇事逃逸" 那還在回嘴?
交通事故關鍵在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如果不符合刑事責任 那幾乎就是不了了之
你有打過民事官司嗎 為了幾千元打官司 光規費跟時間 就不只幾千元了 等你上法院再來討論吧
罰款? 沒有人在怕啦
lacuna0517 wrote:
你還蠻矛盾的
你自己也知道這並不符合"肇事逃逸" 那還在回嘴?
交通事故關鍵在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如果不符合刑事責任 那幾乎就是不了了之
你有打過民事官司嗎 為了幾千元打官司 光規費跟時間 就不只幾千元了 等你上法院再來討論吧
罰款? 沒有人在怕啦


你在胡扯什麼

肇事逃逸有人受傷適用刑法
肇事逃逸無人受傷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你還能鬼扯不符合肇事逃逸
trickid wrote:
你在胡扯什麼肇事逃逸...(恕刪)


沒有邏輯 就真的是雞同鴨講或強辯了
什麼是肇事逃逸 事實上法律上根本沒有所謂的"肇事逃逸罪"
那新聞記者、警察、巷口賣牛肉麵的阿伯口中的"肇事逃逸"指的是什麼
你難道天真的認為指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大家心知肚明

除了少數人以外 一般人說要"告"對方"肇事逃逸"或警方說的"觸犯肇事逃逸"
指的是 刑法 公共危險罪裡第185-4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公訴罪 只要警方到場(知悉)就必須主動偵辦 犯罪者不只有刑事責任 還會留下案底

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這個只是"條例" 違反者非"犯罪" 內容也只是"行政罰" 繳繳罰款就船過水無痕
也就是說 假設你今天恍神開車撞到電線桿 然後直接開走 => 就是罰這條
條例開罰的條件須有"檢舉人"向"舉發人"檢舉 或"舉發人"主動舉發(看他高興 很少會主動)
說白一點 警方如不在現場 車子被撞 必須自己舉證給警方 還要警方認定確實有"違規"才能開罰
罰金也不是賠你喔 是對方繳罰單而已 繳不繳就要看對方了
對方不甩你開走 被檢舉成功只是開1000元罰單+吊扣一個月駕照 和一般交通違規沒啥兩樣
那你的後視鏡怎麼辦? 一樣 自己蒐證打民事官司 民事求償警方不介入

分不清楚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條例 什麼是行政命令 什麼是行政罰
就大聲喊"肇事逃逸喔!!" 條例第62條罰的比超速還輕 是要嚇唬誰阿
跟大家口中說的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相提並論 不過就是鑽牛角尖而已
誰鬼扯 心知肚明啦~~


wesho wrote:
酒駕 瘋子 或是...(恕刪)
lacuna0517 wrote:
沒有邏輯 就真的是雞同鴨講或強辯了
什麼是肇事逃逸 事實上法律上根本沒有所謂的"肇事逃逸罪"
那新聞記者、警察、巷口賣牛肉麵的阿伯口中的"肇事逃逸"指的是什麼
你難道天真的認為指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大家心知肚明
除了少數人以外 一般人說要"告"對方"肇事逃逸"或警方說的"觸犯肇事逃逸"
指的是 刑法 公共危險罪裡第185-4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公訴罪 只要警方到場(知悉)就必須主動偵辦 犯罪者不只有刑事責任 還會留下案底
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這個只是"條例" 違反者非"犯罪" 內容也只是"行政罰" 繳繳罰款就船過水無痕
也就是說 假設你今天恍神開車撞到電線桿 然後直接開走 => 就是罰這條
條例開罰的條件須有"檢舉人"向"舉發人"檢舉 或"舉發人"主動舉發(看他高興 很少會主動)
說白一點 警方如不在現場 車子被撞 必須自己舉證給警方 還要警方認定確實有"違規"才能開罰
罰金也不是賠你喔 是對方繳罰單而已 繳不繳就要看對方了
對方不甩你開走 被檢舉成功只是開1000元罰單+吊扣一個月駕照 和一般交通違規沒啥兩樣
那你的後視鏡怎麼辦? 一樣 自己蒐證打民事官司 民事求償警方不介入
分不清楚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條例 什麼是行政命令 什麼是行政罰
就大聲喊"肇事逃逸喔!!" 條例第62條罰的比超速還輕 是要嚇唬誰阿
跟大家口中說的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相提並論 不過就是鑽牛角尖而已
誰鬼扯 心知肚明啦~~


你還在鬼扯,只要肇事逃逸是事實,就會依照相關觸犯的法律條例來究辦,誰管你罰輕罰重
都稱之為肇事逃逸!

車損索賠被你說得好像難如登天,實務上只要到地方法院簡易庭填寫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並繳交1000元的裁判費(調解成功後即返還),簡易庭會通知兩造出席調解(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就是這樣簡單,我處理過2次,對方都在調解時就賠償應付的車損
很簡單分別嘛!只要再加上一個字
在語口上這樣說: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裡第185-4條) 與 肇事後逃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就能清楚把這兩者分開了

單一個[肇事逃逸]這到底是指哪個?誰會知道?而且兩者的處罰條例完全不同
一個是刑法一個是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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