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40 wrote:
註明:轉帖地點:台北...(恕刪)



lacuna0517 wrote:
感覺上是烏龜車擋道被報復 還好只是後視鏡壞掉
台灣目前一半以上的行車糾紛都是因為烏龜車佔用內側車道
才發生後續的逼車 超速 任意變換車道
還有 只有後視鏡毀損是不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沒有責任到案說明 你只能自行提民事訴訟
說白一點 對方不理你 你也不能怎麼樣
但是還有絕招 就是告對方毀損 那就可以請警方處理了
前提是 你必須把前面你檔他路 搶他路的影片提供給警方
來證明對方是懷恨的故意行為
不過 可能贏了官司 輸了人格 看你怎麼想囉

trickid wrote:
你在胡扯什麼肇事逃逸...(恕刪)
wesho wrote:
酒駕 瘋子 或是...(恕刪)
lacuna0517 wrote:
沒有邏輯 就真的是雞同鴨講或強辯了
什麼是肇事逃逸 事實上法律上根本沒有所謂的"肇事逃逸罪"
那新聞記者、警察、巷口賣牛肉麵的阿伯口中的"肇事逃逸"指的是什麼
你難道天真的認為指是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 大家心知肚明
除了少數人以外 一般人說要"告"對方"肇事逃逸"或警方說的"觸犯肇事逃逸"
指的是 刑法 公共危險罪裡第185-4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公訴罪 只要警方到場(知悉)就必須主動偵辦 犯罪者不只有刑事責任 還會留下案底
至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這個只是"條例" 違反者非"犯罪" 內容也只是"行政罰" 繳繳罰款就船過水無痕
也就是說 假設你今天恍神開車撞到電線桿 然後直接開走 => 就是罰這條
條例開罰的條件須有"檢舉人"向"舉發人"檢舉 或"舉發人"主動舉發(看他高興 很少會主動)
說白一點 警方如不在現場 車子被撞 必須自己舉證給警方 還要警方認定確實有"違規"才能開罰
罰金也不是賠你喔 是對方繳罰單而已 繳不繳就要看對方了
對方不甩你開走 被檢舉成功只是開1000元罰單+吊扣一個月駕照 和一般交通違規沒啥兩樣
那你的後視鏡怎麼辦? 一樣 自己蒐證打民事官司 民事求償警方不介入
分不清楚什麼是法律 什麼是條例 什麼是行政命令 什麼是行政罰
就大聲喊"肇事逃逸喔!!" 條例第62條罰的比超速還輕 是要嚇唬誰阿
跟大家口中說的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相提並論 不過就是鑽牛角尖而已
誰鬼扯 心知肚明啦~~
,只要肇事逃逸是事實,就會依照相關觸犯的法律條例來究辦,誰管你罰輕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