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禍後續處理態度&責任歸屬~請教!!!


ykd521 wrote:
這點是有疑問的,只要對方在筆錄上一有疏忽,在行車速度上超過市區40公里限速,肇責肯定提高,我本人就是一例,在筆錄上說車速50,結果變成同為肇事主因,所以做筆錄可要想清楚。

一般市區的道路速限不是50嗎?40除非是慢車道,不然很少有吧?
cinnamon coffee wrote: 一般市區的道路速限不是50嗎?40除...(恕刪)


我當時騎的大馬路畫有快慢車與機車道,因此速限規定最高40公里,我騎的是普通重機,也只能40公里騎乘,因此肇責變高了。
我覺得樓主妹可由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3款,主張對方行經道路施工路段,未依規定減速慢行,未注意前方路況,雙方同為肇事主因,或許可減輕妹妹一部分肇責。


請問樓主 最後事情如何發展!可否分享 因小弟有類似的事件,一樣施工擋視線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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