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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刑法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 為過失
這條之所以常被拿來用在路上, 是因為我國立法者希望, 雙方都有為防止車禍發生負擔義務
所以就算機車有錯, 您未必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予以免責
就您這案子, 您行車有應負擔的注意義務, 這是白天, 陽光普照, 能見距離很遠, 雖然前有點逆光
但你無法預知對方機車竟然不顧交通法規, 強行橫向通過, 所以造成車禍
但之前有個案子, 對方律師硬凹車主超速, 造成無法及時剎車, 撞死一對老夫婦
仍被判有罪
通常這種案子一審應該會判無罪, 但二審就要看對方後台有多硬, 律師有多會凹, 他們應該會主張你超速所以不能免責
如果您像上面網友一樣限速60開到70, 基本上只要有1%的責任您就有機會被判有罪
重點是找個律師討論一下吧, Mobile01有實務律師高手, 但不常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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