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還有下次不幸又撞在一起,就算你開速限2倍以上,做筆錄時也要跟條子報個速限內的數字. 以後上路在盲彎進彎前,務必先叭叭2聲,可大大減少遇到這種盲彎超車的PLG,蘇花我常跑,逢盲彎必先叭叭2聲,叭整路的,不用擔心喇叭會燒掉.
PK*PK wrote: 如果還有下次不幸又撞在一起,就算你開速限2倍以上,做筆錄時也要跟條子報個速限內的數字. ...(恕刪) 我以為「不自證己罪」一直都是聯合國所規範的基本人權。不是嗎? 更何況,就算在威逼利嚇下,被告所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自白,到了法庭也不能成為唯一的證據耶 你說這話似乎只表示大大的常識不足耶~
中原一點紅 wrote:我以為「不自證己罪...(恕刪) 這個嗎,當你撞車作筆錄上裁決遇過就會知道了.如要不要跟心魔掙扎的,那就回"只專心前方路況不知道儀表是多少"千萬不要傻傻地去報了一個對自己不利的超速數字.我朋友騎大灌水表機車出車禍,報了一個比速限多5km/hr的灌水表數字,最後下場當然是
島目前的體制就是保護加害人殺人傷人的被關,關又不痛不癢,受害者哭泣問天路上被撞的修復車或換車在煩心,撞人的像個無事人一樣爽爽過教你一的辦法,多念佛經消災解厄,車再買就有了惡人惡馬騎,報應也是遲早的,真的有只是你可能看不到好幾年前騙我的幾位傢伙,最近輾轉聽到他們家有人癌症忙的昏頭轉向現在你被撞,對方不肯誠心懺悔賠償將來必受報應不要不信放寬心吧,島體制就這樣,莫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