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你可以在大街上隨便...(恕刪)

呃!你的邏輯有問題嗎?

在街上隨便罵人跟亂停車之後被罵是有一樣嗎?
Latios_JP wrote:
取自爆廢公社那邊有...(恕刪)


我遇過一種經驗,車子已經違規停車停在我的格子內(就是前輪在紅線,後保桿在格子內....)

當下又找不到車位,只好想辦法停進去,吃到後面格子的車位 

話說寫紙條罵人的那位,其實跟停車那位差不多而已

至於要移車,也常遇到停車格之間的空隙被機車填滿... 
前陣子有看到新聞說
這樣停車要算兩個車位的錢
神我人 wrote:
呃!你的邏輯有問題嗎?
在街上隨便罵人跟亂停車之後被罵是有一樣嗎?



網路上找到的內容,第三則後續結果如何就不清楚了,你看看這跟樓主貼的那個紙條寫不雅文字有多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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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鄭小姐問:
我女兒目前就讀國中,正處於青少年叛逆期,變得愛玩、愛結交異性朋友,最近她不知道為什麼,和一名同校女同學發生口角,那名女同學還連續用數張便條紙寫了辱罵我女兒的字句,內容包括罵我女兒是援交妹,不知跟人上床多少次!但信上都沒署名。請問這種情形,我們有證據可以告對方,讓對方認錯道歉嗎?

律師林珪嬪答:
辱罵妳女兒的便條紙雖未署名,但可做筆跡鑑定,確認是否為該名女同學所寫。不過要構成《刑法》有關公然侮辱罪,須以公然為要件,所謂「公然」是指以說話、張貼文章或在牆上塗鴉等方式,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環境下施行,才會構成,例如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嫌。

行為侵害人格權
反之,若私下與人爭執、現場無第三人在場,或是以傳紙條方式罵人,如果未張貼在公開場所供不特定人觀看,除非內容涉及恐嚇,否則應不構成犯罪,但若類似情形一再發生,應盡快向校方等相關單位協助。
任何人均應享有法律保障不受他人不法辱罵之利益,學校女同學私下以紙條傳達辱罵言論,顯已侵害其人格法益,可改循民事救濟途徑,依《民法》侵害人格權為由到法院提告,請求寫紙條的女同學和她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賠償精神損害,同樣也可達到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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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國中女學生,用三字經辱罵同班女同學,造成對方心靈受創,甚至疑似罹患憂鬱症,一度鬧自殺,雖然校方介入協調,仍然鬧上法院,法官最後判決罵人的女同學,必須罰3萬元作為精神賠償,但由於女學生當時未成年,依民法規定,連母親也得連帶受罰。
長相甜美的陳姓女學生,和同學留下一張張合照,但這麼燦爛的笑容,已經很久看不到,因為被3位女同學,寫紙條罵髒話,後來還在走廊上,痛罵三字經,她難過的轉學,二年多來,心情還無法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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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棟公寓大樓內,有住戶不讓鄰居使用樓梯間的公用電燈,竟然在電燈開關旁邊貼上紙條,用「禽獸不如」等字眼辱罵對方,甚至還直接用蓋子封住開關。北檢偵查後,認定這名男子的行為已經觸犯「強制罪」和「公然侮辱罪」,依法提起公訴。  (杜大澂報導)

 這棟公寓大樓內的兩個住戶就住對門,但為了樓梯間的公用電燈要不要開,多次發生爭吵,其中江姓男子是每天晚間將電燈關掉,但陳姓男子卻認為樓梯間沒有光源,出入危險,於是又把燈打開,兩邊就這樣開開關關吵得沒完。
 日前江姓男子在吵架後一時氣憤,就在公用電燈開關旁貼紙條,上面寫有「禽獸不如、低級、不得好死」等字眼,後來甚至直接用蓋子將開關整個封起來,就是不讓鄰居使用,陳姓男子因此決定報警提告。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被告用不雅文字辱罵鄰居,並張貼在樓梯間,已經觸犯公然侮辱罪嫌,至於,封住開關的行為也構成強制罪,檢方依法將江姓男子提起公訴。
我有個疑問...
那張紙條, 如果每句話後面都用問號...
會不會比較好一點呢??

林俊平 wrote:
一張照片無法判斷.搞不好他要停的時候前方有台違規車.吃到後面一點停車格.

+1

這種狀況很常見
這是小弟我在高雄拍的
我看過不只一次佔用待轉區
每次待轉都很不順利

Latios_JP wrote:
取自爆廢公社那邊有...(恕刪)


很可能之前有違停的機車擋在前頭才會停成這樣......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這個給滿分!!!!!

車位是公用的,為他人想想吧
他應該是照著後面那台停車格的車抓距離, 沒去注意地上的停車格線, 所以停成這樣...

你看後面那台車理論上應該也吃到別人的停車格了...

不過能停成這樣也真算是夠厲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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