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只是讓機車使用上較方便(且不容易被員警照相取締)
倘若是在三線道(以上)的內側車道與汽車發生事故
那肇責依舊是機車的比例較大,因第99條之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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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
、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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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論「處罰條例」是歸立法院去做決定
但目前這些法條是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在處理的
所以...即使是台北市政府能做的也很有限
簡單說就是中央無能累死地方(攤手)
p.s 換成251cc以上摩托車卻又通通沒有這些問題囉,他們也解釋不出法規的適用性為何是用cc數做區分。
cokecolatw wrote:
之前有針對類似問題...p.s 換成251cc以上摩托車卻又通通沒有這些問題囉,他們也解釋不出法規的適用性為何是用cc數做區分。(恕刪)
對阿,為何用CC數區分,而且用250CC去區分?150、125、100、自行車、三輪車、電動機車就沒人權?小朋友自己騎三輪車在馬路上也要兩段式左轉?為何不能直接左轉?
如果要這樣講,那就取消所有的交通標誌,跟中央分隔島,反正以前古人沒有交通號誌,也一樣走得很好阿。
這台北市官員真的很會推!推給中央推給別人。明明是台北市把最內側車道取消禁行機車,誤導機車騎士,假裝當好人當一半,卻不管機車騎士直接左轉的安全。這台北市政府.......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