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違停3天被民眾連續檢舉,看不順眼違規的就去連續告發

老實說 礙到我 我就會瘋狂檢舉!因為 沒有停車位 為什麼要買車?而且有收費停車場 買的起車子 就要負擔的起停車費!
就算是聲明不是討拍的,但是還是一堆人忍不著一直拍.......

還是建議妳不要花太多社會資源,乖乖去繳罰單吧.......... 與其花時間去申訴、找立委、找里長,倒不如用這個時間去繳罰單比較快

亂停車,還想要取暖??
應該是看到 非法佔據立法院,任意損毀,妨害公務 可以判無罪把刁民寵壞了
stan1389 wrote:
首先我先聲明自己不是...(恕刪)

莫因惡小而違之
繳不起就不要停

有些人買了車,不買車位,停在公共空間

這種行為跟小偷沒兩樣,偷走大家能用的道路空間

要是發生車禍,應該比照竊盜殺人判刑才對
我最喜歡檢舉這種不知道法律
老喜歡用自認為去處理事情的人
要檢舉你這種違規
行車紀錄器最方便 影片上直接打時間了

不然用稍微長的鏡頭拍
啥都不知道啥就被檢舉了
樓主快去鬧大啊
去爆料公社啊 讓大家一起打妳臉
去舉證標線不清就知道合不合理拉
如過真的標線不清就會還你一個公道
若是你自己認為標線不清 那就下次看清楚一點吧
當作花錢消災

stan1389 wrote:
首先我先聲明自己不...(恕刪)

可連續告發的樣子
痾~ 是八個字.....

ycs0808 wrote:
顆顆,有錢開車沒錢停...(恕刪)
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法令並未賦予警方寬裕的裁量權:
對於違規停車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下列規定者,得依法施以勸導代替舉發:
1、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上述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2、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上揭第56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3、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民眾得否連續檢舉?實務: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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