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者。二、智能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三、精神失常者。四、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因為規範在安全規則,不在處罰條例中,所以的確不能處罰,但是萬一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判定上,會相對的提升要負的責任比例。所以真的喝茫了的話,為了自己和其他用路人,還是不要上路的好。另外樓上的大大提到不會被罰,其實不儘然,在處罰條例第69到76條中規範有慢車各類違規的罰則,多數是300元,最高是1200元,所以單車騎士還是要守規則的,才不會被開車的人00xx
有必要去鑽研嗎?沒有規定不代表不用判斷汽機車以前就是酒駕肇事不用判刑所以才有那麼多撞死人的駕駛人會說"我喝醉了~,我什麼都不知道~"從現在的觀點來看,酒醉駕駛本來就是錯的只是有法律明文歸定較明確的僅有"汽機車"今天萬一真的出了意外,難道不用負責嗎,難道不會受到良心譴責嗎對的事情才去做,錯的事情不要找一堆理由來解釋可以做社會就是這種心態的人太多,才會這麼亂
我也是酒鬼一個....幾乎天天喝...但.酒量不好都喝少少的.喝酒騎車我常常呀.上風櫃嘴.環自行車道(大直橋至淡水).最近的是元旦那天環東北角一圈...氣溫十度.小高一瓶...整個勁都來啦......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