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chen98 wrote:依照相片,有兩張(且有時間差),且一張可證明駕駛人不在車人.這種的停車方式就是很惡劣,我會分三次舉發.讓她連中三元.1.佔用道路停車.2.紅線停車.3.行人穿越道停車.注意,要分開舉發. 再分別寄往總統府、行政院、警政署,3*3=9讓她連中9元,如何啊?
這裡是台中市第一分局轄區,算很敢開單的轄區唷!樓主幹的好!只要人人走在路上看到的不平之事能多勇敢舉報,我們的用路環境才會越來越好!鼓勵行人能多檢舉停在公車站、斑馬線與人行道的違規停車,這些就算只開第55條也有600元,比開56條才少300而已,CP值很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