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前車無事故情況下急煞,我撞到對方,我的肇責比例是?

汽車轉彎跟在機車後面幹嘛?要路邊停車了>.<

alantw80 wrote:
看能不能用故意假車禍的方向去辦理。...(恕刪)


你以為法官是弱智?

aero傑 wrote:
1/19晚間,家母開車行經路口綠燈正要右轉前
因注意後方有機車隨後(車引擎蓋上的後照鏡有拍到),所以先減速禮讓機車從車道右側先行(此時我方為前車),
機車利用車道右側直行超越我方車輛之後,未打方向燈進行右轉的動作(此動作後對方為前車),
並且在紅線上無故緊急煞停後,疑似又要往左切出,導致家母右轉撞到對方車輛,
報警後對方說他身體無受傷不用叫救護車,我想就算後來有體傷也應該可以報強制險進行理賠,
對方機車CUE100左剎車拉桿、左側群、左後視鏡...零零總總共維修4500元。
我方車輛ESCAPE 2.3(2005年式)前保險桿擦傷,尚未進行維修估價(家母汽車僅保強制險)。

【我方】
1.家母可能也有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2.應注意而未注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對方】
1.無故緊急煞車。
2.從車道右側超車右轉後"疑似"想往左切。
3.右轉未打方向燈。
4.煞停在紅線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想利用肇事責任比例去跟對方談賠償金額
如果可以,我方跟對方肇事責任比例大概各是多少呢?

汽車全責吧
每個三寶撞到人
都覺得是對方的錯

緊緊貼在機車後面
直直往機車開過去
終於如願撞倒機車
還是覺得是機車的錯
說真的 這種開車方式
還是別出門!
只能這麼說!說太多無意義!
這沒有什麼好爭議的,今天機車如果換做只是是人,
樓主就不會問那麼多問題了吧。就影片看來,機車的速度不到「急煞」而樓主令堂,就比較像是沒有及時煞車。
很多人開車習慣就是右轉左轉都要切西瓜.

右轉切西瓜會把機車逼到沒路.
左轉切西瓜會把左側橫向的車子嚇死.

就是不會在近十字路口時再轉嗎?
令堂還是別開車出門了,我看了都覺得危險

下次不知道又要撞到什麼

雙方只有車損,人身皆安,已是萬幸,請媽媽往後開車要更加小心,或改搭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看來還是後車肇責比率比較大
1.轉彎切的太內側 2.沒有注意前車動向
前面機車轉頭看的時候就得要注意了
要不離他遠點,不然就按喇叭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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