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請先確認對方沒有其他零件或地方受傷需更換,請修車廠出具證明。
b.接下來跟對方好好談,若談不成,對方把你當阿呆,跟車廠想削凱子,逼不得已,走調解,最後只好上法院使出:
1.依民法第196條: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2.依行政院頒定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
3.依財政部頒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採計算方法」,自小客車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不足一年之數,以月份折算。
4.折舊實務通常以不低於十分之一為限。
5.工資沒有折舊,你必須全支付
對方車主費用請求為60,000元,工資假定一萬,零件五萬,若法官全部允准,假設原PO說的車子,取中間值為2014年7月,目前已經開3年6個月:
第 1 年 折舊費用18,450元
第 2 年 折舊費用11,642元
第 3 年 折舊費用 7,346元
第 4 年 折舊費用 2,318元(只算6個月)
所以請求的零件費用50,000元,扣掉折舊,零件部分實際最多支付 10,244元,加上維修費10.000,最多支出大概兩萬左右。
當然走到這步是撕破臉了,所以才要先跟車廠確認壞的部分。
另外記得一定要把對方因這次車損賠償所換掉的零件拿回來。
還好您父親是計程車司機,時間較自由,上法院只好當成活到老學到老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