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conn360d wrote: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恕刪) 問題就是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的,「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違反現行法規 !已經違反了高管規則6 !依高管規則6, 每公里(1000m)長的車道, 只能容納16台車+16個55m車距, 讓16台車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多一台車不離開都不行! 超車後一定要離開!並非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6 ! 也違反了 高管規則8-1-3本文 !更違反處罰條例33!依高管規則6, 車距應該反映出車速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自稱是最高速限行駛????就是此種錯誤說法下的產物中線車道車距卻有四條車道線,車速應可達 80km外側車道車距達5條車道線, 車速應可達100km以為"最高速限行駛?" 就能違反 路權 ,也違反高管規則6???但這卻是壓縮車距能去達到110km行駛? 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前後邏輯次序也完全顛倒因為依8-1-3本文"超車"取得路權之後,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是不會在這個車道上的!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發生8-1-3但書,速限為多少的問題! 無路權並不發生"最高速限"! 是發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前(路權)後(速限)的時空次序不可能顛倒 !是兩者都要遵守! 不是只看但書! 不看本文 !況且, 速限是指路邊那面標誌! 那是無條件遵守的"義務" !怎麼會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 此種違反其它法規的說法 ?????
blitzday wrote:超車道不讓的龜車直接衝到他前面減速到時速60龜車自己會換車道 這邏輯真的很有問題....好不容易超過龜車了...應該是爽快地甩開他..特地跑到他前面開的比他慢...你可能會爽一下.但是後面的幾百台車會很不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