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roger wrote: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撞到人170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一個人最高賠500萬不是嗎?
超額1000萬+強制200萬加死傷500萬 共1700萬.
其實還有一個C/P值最高的叫做殘廢增額險,
我保5倍的一年保費才1百多元,
意思就是撞到變全殘(植物人),
賠償金額可以到5倍,
所以500x5=2500萬
再加上強制200萬跟超額1000萬
可以賠到3700萬.
我死傷是保500萬/5000萬,
萬一一次把10個人撞成植物人,
可以賠到(2500+200)=2億7千萬,
再加上超額1000萬共2億8千萬,
但不太可能會發生這種事情就是了 XD
而且基本上我都沒出險過,
所以責任險保費都是7折,
車體險保費都是4折,
很便宜.
筋骨神醫 wrote:
保險是一種消費行為
如同iphone xs max手機一支動則四萬塊。你可能會想買個好一點的殻來保護吧?
一個不用一千多?也要個八九百塊。
若更安心點的作法就是買個apple care
那也要個幾千塊。
相同道理。超級跑車買個保險保護一下自身的權利也是正常吧?有必要如此反感超額保險嗎?
我個人覺得保險是種概念。
與你提供的數飺一點關係也沒有。因為道硌是共有的。踫撞與事故難免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在購買超跑時要求相對應的保險也是合理。
將議題扯到一般人身上就更不合理了。一般人是連超跑的後保險桿也買不起的。
更不可能去買什麼超額保險。若要全民來買超額保陃就更不用說了。使用者付費是主流也是最合理的。
當然事故還是要依造事責任來做分析評估。有超額險是對車主最有利的保障。
就是你這種最好笑
不懂為何不願意學呢?
汽車的保險是這樣
我也不是賣保險的不敢保證完全精準
大概說一下只是一個概念
1.
所謂的車體險是用來賠自己的車的
只有賠車子而已
2.
強制險賠
任何不在車內的人
車上的乘客
不包括駕駛
3.
第三責任險就有分各種附加險
可以賠對方財物
可以賠對方傷害
可以賠己方乘客傷害
可以賠己方駕駛傷害
以上每一個"可以"都是獨立的分開計價
還包括住院慰問金、可能的律師費、拖吊費種種選項
超額險就是一種第三責任險的附加險
理論上你自己的車損除外
扣除你的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可賠付金額如果還不夠的
才是超額險理賠的部分
以上有誤解請大家指教
-------------------------------------
所以
超跑車主買保險也是以上險種
1.
他買車體險
保險公司就會幫她處理自己的車損
可以不用跟對方囉嗦
保險公司付了錢之後
就會跟事故對方依據肇事責任比例求償
(這個部分就是現在很多人在哭的)
2.
他買強制險
事故後保險公司處理不包含駕駛外的所有人體傷賠付
3.
第三責任險也是照各項目規定一一賠付
同樣超跑事故的對造也是看有買到那些保險
然後保險公司出來處理
處理賠付與追償
所以你說的東西通通不成立
除非真的如這些愛哭鬼所言改變保險模式
------------------------------------------
現實的情況是
一般人只有買新車第一年才有保險
後續要續保時都覺得"我不需要"
更有人連強制險都不願意付錢
當然你一定要說是因為付不起我也沒話說
機車造成的財損體傷雖然通常比汽車小得多
所以機車的保險就更是2266
所以這些人就開始哭
萬一撞到超跑怎麼辦
其實不用撞到超跑
撞到雙B他們都賠不起
因此就要裝受傷談折舊
你可以說超跑太過不合理是超級奢侈品
那雙B呢?
任何一個敬業努力的中高階主管都可能負擔的起的東西
一樣可能讓你賠上百萬
如果連環車禍加上體傷賠上千萬也很正常
部分人連這個都想限制耶
這些人到底是多無恥啊
另外還把道德跟法律混為一談
怎麼說呢?
舉個例子
論道德
你無照上路發生事故
你無照就不該上路
所以無照全責
論法律
無照上路的交通法規處理
無照肇事的屬於民法的侵權
就民法處理依照肇責分攤比例
民法一出現
事情就開始複雜了
譬如"應注意未注意"
我相信可能很多人不認同我的想法
但是讓我來解讀應注意未注意
就是要求互相禮讓
絕大多數的有爭議事故都是雙方各自認為自己是對的
所以用以下心態在處理突發狀況
"該死的!你不要擋路"
"靠!你進來看看,看我不撞死你"
更討厭的是
"這個洞我應該可以過,這樣我比較快"
所以我並不反感應注意未注意
當然
可能等我遇到了又是另一個態度
但是那時候是因為利益扭曲了我的邏輯
---------------------------------------
很多人很愛說數據會說話
這種說法都是騙傻瓜的
數字怎麼會說話?
說話的是人
而這些認為賠超跑的不合理的誰提得出數據?
我這篇文就是想等人來挑戰
2017假設有100件涉及超跑的交通事故
2017年已確認車禍死亡1517人(還不包括賠更多的癱瘓喔)
保險
甚至超額險
到底效果在哪?
是你撞死人的機會大?
還是撞到超跑的機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