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的後果這麼的嚴重不僅被撞的受害,車子受害,提供、借他車的也受害,同車也要罰罰的好,但提供酒的咧?源頭好像是酒吧?每當發生一件洒駕致死傷案件時,公賣局就要連坐罰款50萬。此罰款成立受害者基金,可給予洒駕受害案件救助這種對社會有益的事,趕快也搶當亞洲第一吧。
sagatgod wrote:酒駕者強制險雖然不賠,但是有特別補償基金賠給被害者然後基金再去跟酒駕者代位求償...(恕刪) 你的資訊是不是錯的,怎麼和我看到的不一樣???? 因酒駕造成死傷是不能申請補償金申請須知什麼人可以申請補償? 汽、機車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若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拼裝車、農用車等)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例如失竊車肇事)時,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例如自摔或自撞電桿或酒醉駕車所致),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遺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出處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有些人是在說幹話沒錢的人你賣他也沒錢判他死刑也沒錢一個本來依據律法就無法解決的事怎會要求立法這種便宜方式就試圖解決?要靠的是教育與一大推行政相關配套也絕對無法降至零只需控制在相對低點既可笨的選民自然選笨立委笨政府立笨的法誰叫你比較在意個人立場與意識形態等議題上當然代議者就不會在此議題上過度用心先怪別人自己就立於高點就會沒錯嗎?另有些更是不知所云想事情解決事情總是自以為很簡單不然就是只會發洩許願只要怎樣就能如何這麼簡單邏輯還輪的到你說現實就是"不能怎樣"還在"只要怎樣"把南風打掉自摸就不困難概念問題就是出於民粹上有人只要"感覺"不論實際話說回來可能有爭議的是兩點沒收自身車輛效用應該有限爽度居多不過這部份社會有共識可以當成自作自受而若是他人車輛就會產生較多爭議碰到惡意者要弄公司跟朋友自承對方知情就有可能被檢方片面解讀與採信平白無故讓他人萌生不必要損失看來每個員工上工前都要簽屬切結書才可以也應該沒車主會笨到自首知情但怕的是有些檢方或法官無限上綱自行推斷擴大解釋法條中未定義文字部份大玩文字遊戲因此這情況不應該模糊或留有太多空間讓人自行解釋另外乘客連座在某些情況也可能會太過人都喝掛了啥事都不知醒來就要接罰單這乘客責任說有些超出法律因果範圍又不是軍隊有特殊強烈之上下從屬關係有可能只是剛碰面朋友或是下對上等不同複雜關係政府此舉有便宜行事不負責意味將防治酒駕之"責任"強制推託於任意第三者之嫌那個誰誰誰出了什麼問題旁人不管什麼關係與情況反正在旁你就有義務要負責他的行為不然就罰你好像去市場買菜菜販隨意開高高等人來殺價反正不管結果如何有效無效適不適當那都不會是政府問題一推二五六
不禮讓救護車消防車警車 這樣罰太輕 以前在美國 遇到救護車 除了同方向的車輛需要停止 對面方向的車也都要停... 台灣人很多都是救護車經過自己了 就繼續開國外會這樣做 可能就是怕消防車可能要突然改變行駛方向 (所以對向車也都需要停)在台灣開車 看到救護車到了路口 居然救護車還要自己減速 真的覺得很悲哀另外像在國外 車子禮讓救護車不是閃開而已 要靠右邊停... 台灣救護車還要自己找縫鑽總之 即使台灣可能很多路段地小人稠 也應盡量禮讓 而不是救護車要來了大家車還繼續在開 或是跟在救護車後面開希望大家可以多分享我此PO文 提高台灣禮讓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的意識 (在美國快十年)前幾天看到一個新聞 新聞報說 一個救護車司機 說:"覺得很感動" 因為在一個司機預想要塞5-10分鐘才能通過的路段 2分鐘就通過了我只能說 這連上新聞都不應該 因為禮讓這些車輛本就是應該的.. 而不是因為做了 好像很難得 感動天感動地一樣 才讓司機覺得感動對於那些不禮讓的人 我只能說 你/妳如果有一天是坐在救護車上面的人 你/妳會希望他人擋路嗎???---樓主原文↓除此之外,現行規定汽車駕駛人如聽到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可罰3600元罰鍰,並吊銷執照,新修正法規再增訂,若不立即避讓者致人死傷,可罰駕駛人6000元到9萬罰鍰,並吊銷其駕照。交通部路政司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後,施行日期已經經過行政院核定,預計7月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