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tree wrote:我以前檢舉過,警察...(恕刪) 法規有說車牌一定要清楚才可以檢舉成嗎?而且車上另行標上大字車牌號也是規定之一,罰規開罰應是以可以辨識違規車量為主,而不是光看車牌,不開罰那是行政怠忽職守。難不成抓殺人犯,也要看有沒有帶身份証確認身份才可以抓?問題本身是在犯罪違規行為,而不是身份証辨別。
seatree wrote:我以前檢舉過,警察不會認後擋上或是車身上寫的車牌號碼,只要車牌上有個字看不清楚就是不舉發。很好笑的是如果是刑事案件,計程車的車牌看不清楚,後擋或是車身上的車牌號碼卻可以當成證據。 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是可以當證據,而是警察會直接去把這台車扣押然後從頭到尾仔細調查清楚難道這種罰款幾千元的案件,監理所還要自己去扣車調查嗎?哪個刑事案件會直接把這個當證據的?
c13wcl wrote:法規有說車牌一定要清楚才可以檢舉成嗎?而且車上另行標上大字車牌號也是規定之一,罰規開罰應是以可以辨識違規車量為主,而不是光看車牌,不開罰那是行政怠忽職守。難不成抓殺人犯,也要看有沒有帶身份証確認身份才可以抓?問題本身是在犯罪違規行為,而不是身份証辨別。 你有聽過依法行政嗎?無法依據即無行政另標的大車牌是規定 =\= 可以用另標的車牌為依據開罰行政法=\=作用法你要是不懂這些,建議你去上陳X宇 還是林X的課,保證把你教到清清楚楚至於抓殺人犯,這種問題牽涉到危險性和時效性,還有比例原則你聽過嗎?殺人犯的危險性,在比例原則上就可以先處理,懂嗎?少拿這些例子來舉例了還有抓到殺人犯後,警察也有義務查明身分但你說的車牌問題,難道還得勞師動眾直接把車子扣留回來好好從上到下調查?然後調查完,幾千塊罰單,挖操,派一堆人調查的錢都不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