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義 wrote:
如果承辦員警有去看到那塊迴轉牌子的話,不一定會成案?
我當下是沒注意到那塊迴轉牌子,等前方兩台車迴轉完,我才繼續直行
...(恕刪)
不管有沒有那面牌子,檢舉60條一定成案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那面帶有時段的禁止迴轉的標誌根本是多餘的,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就是要按照箭頭走,除非地面上的箭頭除了直行箭頭還有左彎箭頭。
第 188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
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
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左: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
左、右轉。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圓形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二、箭頭綠燈
(一)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二)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三、閃光綠燈
閃光綠燈僅適用於只有紅、綠兩燈色之號誌,表示綠燈時段終了,尚
未進入交岔路口之車輛及行人儘可能不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閃光
綠燈包括閃光箭頭綠燈。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
將失去通行路權。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二)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三)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
燈皆禁止通行。
從之前交通部的解釋文也可以看得出來,劃設箭頭 = 專用道
本 文:
主旨:貴署詢問設有右轉指向線標線及車道遵循標誌之車道,是否即為
右轉專用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士檢紀讓93偵8353字第35645 號函。
二、按所附照片顯示,現場設有車道遵行方向標誌及指向線,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車道遵行
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
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
,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本標
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及同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指向線,用以指
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設有車道
僅准右轉通行標誌及右轉指向標線之車道,即為右轉專用車道,
車輛應依指定車道行駛,並無以繪設右轉專用等標字為要件。(
交通部路政司
93.12.15. 路臺營字第0九三0四一七一九五號函)
正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