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傾巢出 臉書各地創專頁PO照貼文酸到爆

政府只要把罰單金額直接乘5
並聘用交通助理員專職開單
就是最好的政策了

說什麼停車位不夠
根本是放屁 旁邊有停車場
還違停人行道斑馬線的多得是

其實都是愛投機取巧 加上貪小便宜
違規被抓被罰的機率和成本極低
當然要繼續違規啊

反正有時間就是檢舉
政府收到錢才是真的
罰不怕的就繼續違規啊
看海成花 wrote:
因為已經有好幾個檢舉達人都表明檢舉只是不想當白x跟檢舉爽的。
語言糖衣什麼的就免了吧。


以檢舉為樂當然不是甚麼好說嘴的。
我只是想表達台灣目前違規情形,只要多罰錢都會有改善。
有部分檢舉達人愛違規,那就用檢舉罰單來教育他。


罰錢不會治本,但一定會改善。
其他改善交通措施還是要做。
eeone2019 wrote:
你違規被他檢舉
他違規你檢舉他
不是很好嗎?
雙方都學到




有違規就該有被檢舉的心理準備

等大部分的駕駛人都有警覺心的時候
交通自然就好了

現在台灣駕駛人就是覺得違規也不會怎樣
貪圖方便 違規一下又如何
可以順道問一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是否真的有人被警察機關叫去到場說明過的經驗?
另外一個問題是交通違規檢舉時如果我是留家人的名字電話檢舉是否有行政或刑事責任?
cdyao wrote:


以檢舉為樂當然不...(恕刪)


我只覺得真的要大幅改善的話,
只能在等上20年了,
總覺得觀察下來,
違規魔人、交通意識差的,大部分都年紀比較大。
我想是當時時空背景的關係。
現在20初頭的觀念比較偏向日本方面。
glenhsu0128 wrote:
可以順道問一下,「違(恕刪)


剛好剛剛看到一個判決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505 號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針對檢舉者是否出面說明,法院的認證方式:

( 該判決書:五、本院之判斷:(三). 3. (3) 所敘述 )

...原告主張其連續遭檢舉,認檢舉人對其有成見云云,本非被告處於處分時所應考量之因素,蓋原告違規屬實,被告依法即須予以裁處,而檢舉人身分、檢舉人動機等均不在所問,為此被告所認原告上開違規行為既非由第三人蓄意造成,而係原告自行為之,依法自應負其行政法上責任之事,應屬可採。...

白話文意思:
檢舉者是誰、動機為何都不影響違規事實存在,除非違規事實是由檢舉者(或是第三者)造成,
才有可能要檢舉者出面(被告是警方:已先答覆不需檢舉者出面)。

違規事實不清楚,警方根本不會要檢舉出面,直接不舉發。

而要檢舉者出面的案件,照法院見解是由檢舉者造成之違規才有必要。
違停類、方向燈、闖紅燈等這種自己要違規的,都不會要檢舉者出面。

但是檢舉逼車等,就有可能。


有瞭解了嗎?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剛好剛剛看到一個判決(恕刪)


有看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610 號行政判決
(二)4、
惟查,依處理細則第22條規定,舉發機關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且本院已經發函請舉發機關進行調查,法院已經質疑舉發事實的正確性,但舉發機關仍然只以電話詢問, 不願意依處理細則規定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再者,依檢舉資料所示的檢舉人連絡地址,實際上是某公司地址(見本院 外放限閱卷),能否認為是真正的連絡地址,並非無疑。而舉發機關未能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就無法以例如核對身分證的方式「當面」確認檢舉人所留的姓名、身份證字號、聯絡地址是否屬實,也就是說,檢舉人可以在警方的詢問電話中仍然重複當初所留的檢舉人個人資料,但檢舉人個資是否屬實並不是警方以電話詢問就可以查證確認無誤的。如果檢舉人所留的資料並非個人真實資料,檢舉人的信用度就受到 質疑,有可能會涉及檢舉人有無符合個資法要求的依誠實及 信用方法蒐集、處理他人的個人資料,其合法性甚為重要。
有些法官的見解就是要警方通知檢舉人到場確認身分而非只是電話問問,雖然後來該案被高等法院駁回了,
glenhsu0128 wrote:
有看到臺灣臺北地方法(恕刪)


哈,很開心有更多人來討論判決書,

此案例我明天也來研究一下,

基本上分兩個情況,

開單前,分局要檢舉者說明,

開單後,違規者上法院要違規者出面,

我自己錄影拍照上傳檢舉快十萬件,

要求出門說明,0件,

我檢舉的案件也有上法院喔,也上電視

板橋一位單手騎機車14秒以上,被我檢舉危險駕駛,

他去法院申訴說什麼機油蓋要壓著所以單手騎機車,

現在搜尋新聞都還有,

也沒要我去法院說明呀,

我所有的取證影片都沒有造假,去警局去法院當證人,

我樂意之至,

還有,檢舉者去法院可以領車馬費,證人旅費喔,

誰出錢,敗訴的違規者出錢喔,

想到就開心。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哈,很開心有更多人來(恕刪)

「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後來自己想想規定是這樣規定,如果檢舉人堅持不出面又有何責任?如果警方真的打電話要檢舉人去說明,檢舉人稱工作忙沒時間去警方又能如何?比照刑事訴訟法發通知書如果傳不到要拘提到案?檢舉人又不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我有錯請各位前輩指正。
glenhsu0128 wrote:
「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恕刪)


交通違規檢舉,

檢舉者不願說明,結果只有一個,就是不舉發。

不會用雙掛號傳訊,

只會用你留的電話聯繫,

警方打來沒接到,大概就是用聯繫不到檢舉者故不舉發,

所以只要來電是分局,

我一定回撥,避免不舉發,

檢舉數萬件,警方主動打給我討論案情的,

不超過20次。

倒是因為奇怪理由不舉發,

我打去向承辦警察鼓勵打氣的,大概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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