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機車占用汽車停車格,警局回復非該局權責-不舉發??(更新1-蘆洲分局已電話回覆,感謝說明,更新2-交通局函文)

missha543 wrote:
建議再去市長信箱檢舉(恕刪)


不敢 不敢 市井小民不敢得罪警察大人 到時候被查水表 檢舉人個資會不會洩漏不曉得 難保警察裡面不會有剛好熟識車主的人 總之最後開單也好不開也罷 我認為對於減少違規並不會有多大效果 人的行為才是關鍵 如果這樣能讓違規人在違規前想到曾經被罰錢而收斂點 檢舉起來才會有意義
很多年前就有人有研究過了 傳送門
類似的問題很多 卻不見政府能有效的改善
汽機車密度過高 土地太小 警察也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也常常見許多汽車停在機慢車道及紅線上面...
把機車牌換成紅黃色就沒有違規跟一格停3台的問題了~~~
看起來是停管處的權責啊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LawArticle.aspx?LawID=G0107000&KWD1=
路外停車場吧,不是找警察歐
那是交通局的告發權責,警察機關是無權告發的!從巷口到巷尾,中間那一整排不管汽車、機車、殘障停車格都一樣,我非常確定!但是那兩旁的單行道是屬於道路範圍,警察機關才能告發!
感謝以上各位先進提供資訊及見解
四輪小汽車找不到車位生氣氣喔

偷偷告訴你一件事情,把車牌換成黃色或紅色就都沒問題了呢!

就跟黑人漂白之後,就不會受歧視了是一樣的道理呢
先不論權責問題
你照片拍這樣檢舉根本不可能過
沒有日期時間
也無法看出連續的違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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