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自駕 駕駛國道斜躺睡覺 警:隔熱紙太黑罰不了

正常來講,車前有人站那麽近,照理說就算沒偵測到前車也應該要偵測到行人,但車子卻沒反應。

看來應該是裝了兩光的自駕系統。
車門上貼個草帽標誌的貼紙
而且還不是貼滿車門的那種就會吃驗車單
反觀玻璃貼超黑的隔熱紙就沒皮條
這麼先進的車 行車電腦會有紀錄吧
警察辦案難道調不到紀錄??
不用嘴特斯拉啦. 開豐田不睡? 開賓士不睡? 開保時捷不睡?

自駕系統與輔助駕駛系統分不清的人不用在嘴了. 搞清楚狀況再刷吧.

台灣人駕駛安全意識不足早不是新聞, 車況不佳, 精神不濟照樣上路, 開特斯拉主動安全係數已經完勝路上9.9成以上的車了.

政府根本無所作為, 危險駕駛沒收車不就得了. 還那裡推三阻四. 執法機關擺爛, 爛透了
雖然 教育越來越普及

但看了很多的社會新聞

我只有感覺到 人類 智商好像越來越低了...

蠢蛋進化論 是 真的
這個政府很好笑!

臨檢酒駕都可以大費周章攔車請駕駛吹氣了,

怎麼不順便拿個儀器測量隔熱紙?

立法很困難嗎?

不就跟酒駕一樣訂一個數字?超過就開罰!

講白點就是這個政府懶得做而已!
hsupw wrote:
這個政府很好笑!臨檢(恕刪)


政府在交通政策上完全不合格!
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簡直爛到骨子裡了!

明明法規都已經規範安全汽車玻璃的透光率是70%,
只需要交通部監理機關落實檢測及稽查,
就可以明顯降低交通死亡肇事率!

台灣近十年來持續保持東亞國家交通致死率及夜間交通事故致死率第一名,
每年上千條人命直接或間接被看不清楚路況的車撞死,多少家庭破碎,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仍不見政府有何積極的作為……

專家揭「台灣上半年車禍死亡人數」 網驚:比疫情還嚴重

交通事故死亡率 台灣是日本的5倍

國道死亡肇事率 夜間為日間7.5倍

【慢慢來,我只要你平安】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系列一

節錄內容: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afety Council)官網的報告(Driving at Night)就提出了,這樣的警訊:夜間光線較暗、疲勞駕駛,事故的致死率是日間事故的三倍。

一份英國在2006年做出的「道路交通傷亡」研究報告也指出,長期統計英國十年來的道路事故發現,夜間事故的嚴重度是日間的兩倍。

鄰近台灣的日本在2014年的交通事故狀況及交通安全設施現況報告中也提出了夜間車禍肇事的嚴重性。雖然日本夜間的車禍發生比率僅佔27.3%,但死亡事故卻高達50.3%。

至於台灣,以近年國道高速公路的統計資料來看,也可以清楚地發現,深夜肇事程度比其他時段要嚴重許多。夜間,也就是晚上二十三點到清晨六點,這段時間的死亡肇事率是白天的7.5倍。


【台灣的危機在夜晚的路上】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系列二

節錄內容:
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率來說,台灣每十萬人的死亡人數為13.2;南韓是10.1;美國則為10.7 。

再來看看其他國家,被認為與台灣國情最相近的日本,同樣的2013年,每十萬人的車禍死亡人數只有4人,鄰近的香港更只有1.8人,英國也只有2.7人、德國則是4.1人、新加坡則為3.2人。

也就是說,不管是跟歐美這些先進國比,還是跟鄰近的亞洲國家比,以人口比率計算的話,台灣的車禍死亡率,竟然是最高。

又分析肇事死亡的時間可以發現,一天裡,夜間是最容易發生車禍的時間,尤其是凌晨的十二點到六點,這只占全天四分之一的時段,死亡率卻是全天的34%。
ettvyang65 wrote:
這就是台灣仍無針對自用車訂定相關的法條
失敗中的失敗


其實汽車隔熱紙是有規範的,但是實在太籠統根本不客觀,只規定不能反光不能不透明,然後客觀標準在哪? 只是敷衍訂個不能反光不能不透明,監理處說站在車外看不清楚裡面算不透明,車主說貼著玻璃可以勉強看到有人在裡面算透明並不違法,誰說了算? 隔熱紙都有透光率或和反射率百分比規格,訂個百分比標準很難嗎? 隔熱紙廠商施工時並須檢附規格給車主,驗車時要檢附佐證,辦不到嗎?
Ja100cky wrote:
就算有法 也沒在執行(恕刪)


同意,台灣太多這種虛有其表的法規
訂定下來以後大概會嚴格執行個幾天、久一點幾個月
過沒多久違規的就持續出來,遇到也常常當作視而不見
莎朗石頭 wrote:
其實汽車隔熱紙是有規(恕刪)



法規全文如下:
為因應民眾有另於車窗黏貼“隔熱紙“或“不透明反光紙“情事,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或稽查,如發現民眾之車輛擋風玻璃有違規使用情事,將判定檢驗不合格,並依同規則第46條規定,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惟該等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吊扣其牌照,以維護交通安全。
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依說明辦理)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安全檢驗標準)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 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 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 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 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 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 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 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5項規範:計算可見光透過率(n/一0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前擋風玻璃不得低於百分之七五,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對與駕駛人視野無直接影響(如天窗)之玻璃窗,其可見光透過率可小於百分之七0,惟應適當標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規範: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範: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9項規範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 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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