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 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第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故行車速度逾越法定速限未達十公里者,以勸導為原則免於舉發。每部車車速表平常就要注意跟GPS速度有差多少。以我Mitsubishi Grand Lancer1.8國產車為例高速公路開定速車內時速表115公里GPS速度110公里。時速表114公里GPS速度109公里。我個人區開間測試或隧道限速均以最低速限定速行駛比較安全。
要搬法條的人先搞清楚得跟應的分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中略>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只是可以免罰不是應該免罰違規是事實,可以不用罰並不代表你沒違規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看起來樓上很多人搞不清楚法令規定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的規定,超速10公里內可以「勸導」不是10趴,也不是免罰 就是一堆只相信網路跟line上的謠言.......
主要是自己承認自己開超速吧灌水多少本來就看車種不同說表速+10不會被罰只是普遍來說不會被開單的懶人說法如果說表速就是不準那龜在最內線也開不到速限上限的龜公們也一樣不要再說你已經開到速限上限所以可以一路卡在最內側了你的表就是不準....所以你實際上有沒有開到速限上限你不知道
該駕駛人在限速60公里路段, 實際車速達73, 74公里, 分別超速13, 14公里.這已經超過10公里寬容值了, 被裁罰實屬公允.至於自己的錶速70公里低於實際速度, 與大多數汽車速度錶相反, 應該是該車換過不同規格的輪圈或輪胎, 以至於比原廠的輪胎直徑大(可能5-12%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