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網狀線+停止線行人與機車車禍的肇責?

劉奕兒612 wrote:
文中的三米是指如果行穿道行人在離車輛左右三米內要讓行人先過
不是指行人可以在行穿道左右三米內任意穿越


不懂....
實際上一堆人被開罰單
因為未禮讓行人
"車輛行駛行人前方致使行人減速、停頓、後退"
而警方也建議車輛轉彎時須與行人保持一個車道以上距離

所以如果未保持一個車道(三米)而造成車禍,就看法官怎麼判吧

至於你所說的任意穿越....不知道是什麼情況
但是綠燈斑馬線上的行人,你試試看什麼情況下你撞上去你會沒事?
他就算在上面跳舞你也不能撞上去...........
他就算在上面折返跑你也不能撞上去.........
這就是台灣法官的立場

你可以不遵守三米,事實上也是建議保持一個車道
但是實際上你車輛跟人過近,有錄影到行人因此停頓,你就是要開罰
至於申訴可以試試看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光以法規看,是指要行人在穿越道(斑馬線)上,就必須暫停讓其先行通過,這個比宣導的一個車道還要嚴苛

另外
我提出的觀點都是有新聞佐證
也就是說有實際被開單或判賠的
只是單純希望大家不要荷包失血

事實上我很少走路(所處城市大眾交通工具不發達,騎車開車居多),所以是我禮讓人居多
就我個人來說,我也認為這條是惡法
但是畢竟任意穿越馬路的是少數,保護的還是多數正常用路人的安全
交通
壓力鍋 wrote:
我看了那個新聞指的是(恕刪)


103條原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所以未規定是前後三米
但是按法規是規定穿越時,均應暫停讓其通行
這比前後三米還要更霸王的條款
機車全責了啦!
路人過馬路前有先看路況,人家過了三秒機車自己跑來撞人,是?
表示機車跟本沒注意前方路況,且肯定有超速了,所以急煞停不下來,還滑行25公尺。

機車那來的臉索賠啊!
劉奕兒612 wrote:
(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樓上鍵盤法官不要理他

(一)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以內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自己都打了 還在護航三米言論
樓上爭論那些 我也不全懂 但以此案例 我猜機車應該是想以告止血

畢竟行人重傷 機車要逃避責任 不管是多或寡 都應該是不可能

除非小孩是有來車還是急衝過馬路 但即使是這樣要無責也難

所以以他立場自己先告先贏 對方怕麻煩了或是嚇到了

接下來這件是要解決就簡單了

我是家屬 他要告是他的事 但我也絕對會提告刑事以及民事求償

家屬縮了 機車就贏了
toxin0702 wrote:
不懂....實際上一(恕刪)

你寫那麼多 從沒有任何一項指明行人在行穿道【兩側】三米內穿越有絕對路權....

倒是一堆行人走在行穿道旁發生車禍的都有肇責....
劉奕兒612 wrote:
沒這種事...

你有親身經歷嗎???
家母多年前無號誌斑馬線上被披薩外送撞,
警方到場直接這樣說,
你出一張嘴打嘴砲?
從去年開始加強取締,
結果今年沒針對取締,
一堆三寶汽機車駕駛又開始違規了
騎士讓行人先過斑馬線「仍被攔下開單」 關鍵前後3公尺法規曝光


看了你之前的發文影片,
還真的是.....
被砲轟就把影片刪光光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5D3 wrote:
你有親身經歷嗎???(恕刪)

這樣啊?
怎法官判走在斑馬線旁的行人有肇責呢?
不是警察最大嗎?

你是說被無腦沒駕照的砲轟?
劉奕兒612 wrote:
你寫那麼多 從沒有任(恕刪)


終於看懂了.............
前面的別人跟你說"穿越道上"前後三米

"
5D3 wrote:
斑馬線 前後延伸3 公 尺 內擁有絕對路權
"

你硬要說"斑馬線左右"

我也說了是穿越道上有極大的路權
至於未依規定穿越馬路(距離斑馬線100米內需走斑馬線"上")
也就是樓主說的在斑馬線旁邊過馬路

要看法官的判決
並不絕對
但是光一個"應注意未注意"就打死一堆駕駛了

再次強調
撞到行人除非有明確的佐證,無充足的反應時間
不然很容易背肇責(不管幾成)
只要背肇責,就有可能以刑逼民得不償失
所以還是靠行人遠點比較好
我住這附近,也常通過這個路口到堤外運動, 這地方汽機車都是呼嘯而過,沒在管行人的.....還曾經遇過行走在斑馬線上被呼嘯而過的汽車按鳴喇叭...., 顯見汽機車駕駛根本不把行人當回事, 就算你走在斑馬線上.

黃網線旁的斑馬線, 可能是因為考量到對面社區車道出口的黃網線才會畫這麼右邊,不過這整個路口就是穿越到堤外的路口. 如果在這發生車禍, 車輛應該要100%肇責才對.


David-Kuo wrote:
請問這個路口,這兩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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