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文中的三米是指如果行穿道行人在離車輛左右三米內要讓行人先過
不是指行人可以在行穿道左右三米內任意穿越
不懂....
實際上一堆人被開罰單
因為未禮讓行人
"車輛行駛行人前方致使行人減速、停頓、後退"
而警方也建議車輛轉彎時須與行人保持一個車道以上距離
所以如果未保持一個車道(三米)而造成車禍,就看法官怎麼判吧
至於你所說的任意穿越....不知道是什麼情況
但是綠燈斑馬線上的行人,你試試看什麼情況下你撞上去你會沒事?
他就算在上面跳舞你也不能撞上去...........
他就算在上面折返跑你也不能撞上去.........
這就是台灣法官的立場
你可以不遵守三米,事實上也是建議保持一個車道
但是實際上你車輛跟人過近,有錄影到行人因此停頓,你就是要開罰
至於申訴可以試試看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光以法規看,是指要行人在穿越道(斑馬線)上,就必須暫停讓其先行通過,這個比宣導的一個車道還要嚴苛
另外
我提出的觀點都是有新聞佐證
也就是說有實際被開單或判賠的
只是單純希望大家不要荷包失血
事實上我很少走路(所處城市大眾交通工具不發達,騎車開車居多),所以是我禮讓人居多
就我個人來說,我也認為這條是惡法
但是畢竟任意穿越馬路的是少數,保護的還是多數正常用路人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