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立法讓肇事後故意喝酒的一律視為酒駕嗎?

立委表示不可能

會傷害到他們的權益
專打臉 wrote:
服了你了,酒駕判比較...(恕刪)

原來是這樣,謝謝您的解答!
------全刪------
幕十六 wrote:
相反了吧 ?
酒駕判的刑不是比較輕嗎 ?
行為人因為酒精無法控制自己,

不對喔
無法控制自己是指特殊疾病或服用合法藥物...等
酒駕超過多少是公共危險罪
所以酒駕不得主張自己無控制能力

反而現在一堆人想要要求修法為酒駕不得為過失傷人致死
必須為殺人罪

一個是不小心殺人或傷人
一個是意圖直接或間接殺人或傷人

明知酒駕有極大可能出車禍比率
而故意為之
已經有意圖直接或間接傷人或殺人的嫌疑了
兩種本質上不同的事
政府應該是要去想辦法找出檢測這兩者差異的方法後來立法判罰
警察應該要被訓練擁有預防湮滅證據的能力
而不是將兩件事混淆在一起
[立法委員]提案權
--->程序委員會
--->一般提案:一般提案不同於臨時提案與法律提案。一般提案與法律案的差異,主要在於法律案主要是針對法條進行文字上的修正與規範,而一般提案僅是針對特定事項或事件,要求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具體作為。

全台灣除了[ 立法委員]有提案權外, 上至總統/行政院長, 下至名嘴或網紅等等, 都沒有[權利]去修法.

至於為何立法委員們還是不願意將酒駕加重罪責, 理由很簡單, 因為哪個立法委員四年內不會跑攤喝酒的, 總是有機會[自己]會被抓到酒駕的一天, 所以先撐好保護傘!!!

講難聽點, 除非是立法委員的直系家屬被酒駕撞到, 否則這些立法委員是不可能提案修法的.
這種天兵操作應該加重其刑吧?
意圖逃避刑責及擾亂警方辦案之類的
之前真的有人這樣逃過喔?
會不會太離譜 難怪有樣學樣
加重一次之後保證斷絕這種現象

還有很多人逃離現場的
過一陣子酒退後再回來的
這種不但要判肇事逃逸
而且還要比酒駕肇事還嚴重
一帖病除
EVGA Associate Code: SWIH6ERANPX1SIU 有需要請自用
toxin0702 wrote:
不對喔無法控制自己是...(恕刪)

是,沒錯。
我搞混了。
謝謝您的指正!
其實啊,做人還是要有基本的低限。不要讓人生在鑽漏洞和躲法規中度過,這樣或許結果很成功,但是自己事自己知,真不光彩
當然啦,如果已經超脫自省的障礙,那在暗黑的旅程裡遨遊,祝他與神同行
chengjer wrote:
還有肇逃也要一律視為(恕刪)


這個會有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與其如此,不如將肇逃刑責修得比單純酒駕更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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