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十六 wrote:相反了吧 ?酒駕判的刑不是比較輕嗎 ?行為人因為酒精無法控制自己, 不對喔無法控制自己是指特殊疾病或服用合法藥物...等酒駕超過多少是公共危險罪所以酒駕不得主張自己無控制能力反而現在一堆人想要要求修法為酒駕不得為過失傷人致死必須為殺人罪一個是不小心殺人或傷人一個是意圖直接或間接殺人或傷人明知酒駕有極大可能出車禍比率而故意為之已經有意圖直接或間接傷人或殺人的嫌疑了
[立法委員]提案權--->程序委員會--->一般提案:一般提案不同於臨時提案與法律提案。一般提案與法律案的差異,主要在於法律案主要是針對法條進行文字上的修正與規範,而一般提案僅是針對特定事項或事件,要求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具體作為。全台灣除了[ 立法委員]有提案權外, 上至總統/行政院長, 下至名嘴或網紅等等, 都沒有[權利]去修法.至於為何立法委員們還是不願意將酒駕加重罪責, 理由很簡單, 因為哪個立法委員四年內不會跑攤喝酒的, 總是有機會[自己]會被抓到酒駕的一天, 所以先撐好保護傘!!!講難聽點, 除非是立法委員的直系家屬被酒駕撞到, 否則這些立法委員是不可能提案修法的.
這種天兵操作應該加重其刑吧?意圖逃避刑責及擾亂警方辦案之類的之前真的有人這樣逃過喔?會不會太離譜 難怪有樣學樣加重一次之後保證斷絕這種現象還有很多人逃離現場的過一陣子酒退後再回來的這種不但要判肇事逃逸而且還要比酒駕肇事還嚴重一帖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