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dia wrote:樓主舉出的例子都很好(恕刪) 這些實質影響到人的,卻很難檢舉(可能要靠狗仔了)。立委諸公們不知在混什麼(薪水小偷),也不想周全的法解決?只剩觀說、走後門的功能。-----------------------------------------------------------------------------------------------------------割草是工作沒錯,但是噴起的土石,打到人、車鈑金,坑坑疤疤,難道這不算毀損私人物品嗎?拿工程,就要做好防護措施才對。割草難道不需要工安監工?
- 右側超車 (機車利用路肩 右側超車 或 汽車利用機慢車道 右側超車)- 不禮讓直行車(綠燈時 搶先左轉的)- 不禮讓行人的, 只要行人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一般人認知的:斑馬線) 我都會讓- 機車任意在快車道跟機車道之間變換來變換去的(或彎道時切西瓜切進來快車道) 就算沒禁行機車 也應該於跨線前 打方向燈 而不是想騎哪就騎哪- 遇"停"標誌或標線 不確實"完全"停止 再行駛的 (我有檢舉成功過 真的可檢舉 踩剎車沒用 要完全停止 警員如跟你說被檢舉人煞車燈有亮了 要堅持立場) 台灣人在這點上面 真的人民認知、素養還很低落(例如美國 遇停標誌 大部分駕駛(當然會有老鼠屎) 但大部人絕對絕對會 完全停止請引用交通部94.02.23.交路字第0940020599號書函:"關於「停」標誌應強制車輛完全停車後再開""違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900 元至1800元罰鍰;另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依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1800元罰鍰。" (目前未禮讓行人 最高已經提升到3600元罰鍰了) 幹 每次過馬路 都走斑馬線了一堆車還是不會讓 真的很令人不爽 在台灣過馬路即使走斑馬線還是要自己小心不要被撞 (因不是所有人都會禮讓行人)- 逆向的- 看到有別樓提到逼車的 這個也應該檢舉(我前陣子還真的因為有人逼車我(當時我騎車)把對方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法官也直接酸對方問他覺得是誰的錯了) 後來我自己接受和解 不然我本來是提告過失傷害的p.s 有時候檢舉交通違規是要有技巧的 (我不是指 製造陷阱喔 我是說 證據蒐集上)
tesla123 wrote:很多人只檢討檢舉魔人(恕刪) 最該檢舉的事情,交通類根本排不上號...人類社會最該檢舉的事情:1.欺壓百姓,恐嚇商家的流氓黑道等人渣2.嚴重汙染環境的工廠/黑白兩道混合體等等的人渣3.走私/販毒/擁槍自重等等的人渣4.大規模詐騙集團人渣5.壓榨勞工的黑心血汗企業6.製作黑心食品的無良商家7.被中共資金收買的任何人型走狗以及媒體8.收賄放水/圖利特定對象的公務/國營事業人員9.重大交通違規與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