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天 wrote:
檢舉魔 頭腦是(恕刪)

正確!
樓主舉出的例子都很好,好難檢舉
這些情境超出普通人能舉證的範圍
比如割草,你能說他什麼?人家也是在工作
bradia wrote:
樓主舉出的例子都很好(恕刪)


這些實質影響到人的,卻很難檢舉(可能要靠狗仔了)。
立委諸公們不知在混什麼(薪水小偷),也不想周全的法解決?只剩觀說、走後門的功能。
-----------------------------------------------------------------------------------------------------------
割草是工作沒錯,但是噴起的土石,打到人、車鈑金,坑坑疤疤,難道這不算毀損私人物品嗎?
拿工程,就要做好防護措施才對。
割草難道不需要工安監工?
tesla123 wrote:
很多人只檢討檢舉魔人(恕刪)


去問那個 皺王 ,他覺得就算惡意逼車,你檢舉就是製造人民對立。
人家可自認是剃除檢舉制度的功臣呢!
- 右側超車 (機車利用路肩 右側超車 或 汽車利用機慢車道 右側超車)
- 不禮讓直行車(綠燈時 搶先左轉的)

- 不禮讓行人的, 只要行人有走在行人穿越道(一般人認知的:斑馬線) 我都會讓
- 機車任意在快車道跟機車道之間變換來變換去的(或彎道時切西瓜切進來快車道) 就算沒禁行機車 也應該於跨線前 打方向燈 而不是想騎哪就騎哪

- 遇"停"標誌或標線 不確實"完全"停止 再行駛的 (我有檢舉成功過 真的可檢舉 踩剎車沒用 要完全停止 警員如跟你說被檢舉人煞車燈有亮了 要堅持立場) 台灣人在這點上面 真的人民認知、素養還很低落(例如美國 遇停標誌 大部分駕駛(當然會有老鼠屎) 但大部人絕對絕對會 完全停止
請引用交通部94.02.23.交路字第0940020599號書函:
"關於「停」標誌應強制車輛完全停車後再開"
"違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
900 元至1800元罰鍰;另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依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至1800元罰鍰。" (目前未禮讓行人 最高已經提升到3600元罰鍰了) 幹 每次過馬路 都走斑馬線了一堆車還是不會讓 真的很令人不爽 在台灣過馬路即使走斑馬線還是要自己小心不要被撞 (因不是所有人都會禮讓行人)

- 逆向的

- 看到有別樓提到逼車的 這個也應該檢舉(我前陣子還真的因為有人逼車我(當時我騎車)把對方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法官也直接酸對方問他覺得是誰的錯了) 後來我自己接受和解 不然我本來是提告過失傷害的

p.s 有時候檢舉交通違規是要有技巧的 (我不是指 製造陷阱喔 我是說 證據蒐集上)
路上違停跟不打方向燈就直接自殺式換車道,這些都是影響別人而不自知的代表
kennyshiang wrote:
去問那個 皺王 ,他(恕刪)


皺王的邏輯如果成立,那舉報壞人種植大麻,也算是製造人民對立了。

家裡的小黑,都比咒亡邏輯清楚,聰明多了。
tesla123 wrote:
很多人只檢討檢舉魔人(恕刪)
最該檢舉的事情,交通類根本排不上號...
人類社會最該檢舉的事情:
1.欺壓百姓,恐嚇商家的流氓黑道等人渣
2.嚴重汙染環境的工廠/黑白兩道混合體等等的人渣
3.走私/販毒/擁槍自重等等的人渣
4.大規模詐騙集團人渣
5.壓榨勞工的黑心血汗企業
6.製作黑心食品的無良商家
7.被中共資金收買的任何人型走狗以及媒體
8.收賄放水/圖利特定對象的公務/國營事業人員
9.重大交通違規與酒駕
有空麻煩 檢舉一下 透天三角窗 住戶~~馬路是我家的~~
長期 三角 紅線停車~~~~
kennyshiang wrote:
去問那個 皺王 ,他(恕刪)

可悲的腦補達人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