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到晚上所報案的違規車輛如果都是同一部車,代表警方沒能儘速排除交通違規事件,可以進行行政懲處。如果是不同車輛,代表報案人非故意擾亂社會秩序,而是違規者太多,警方應派員定點取締個30分鐘,以示殺雞儆猴,也可順利交差。所以這案例裁罰無理,只能顯示警方抗壓力有待提升。
宙王 wrote:瘋狂檢舉的注意了!小(恕刪) 這位民眾不爽警方動作慢應該不是一時的事了,長時佔線110又不聽勸阻當然吃虧啦!民眾應該記錄110報案後警方處理時間錄影做紀錄,對處理成效不滿意就拿這些證據向督察單位或者監察院投訴,搞警方請用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