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3422022 wrote:看AKD-1139從(恕刪) 只能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上網檢舉,如果不舉發我都會送督察室(直接寫員警瀆職),很快就會改正另外用併排停車一定不舉發,因為停車處是15公分的道路邊線,沒併排的問題,所以檢舉一定要先懂法,不然只會失敗收場
打110,事由:違停佔用車道,妨礙交通。不必翻法條了,覺得危險就報警,不是白線就可以停車,不用跟網路酸民廢話了,這就是違停害命。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宜蘭的警察最慢5分鐘會到場,其他縣市的效率我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