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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_altis wrote:
前有龜龜不讓道,閃燈兩次以上、喇叭狂按會被檢舉「逼車」(罰6000-24000),難道就只能摸摸鼻子,切到中線,眼睜睜看著所謂「超車道」變成「被超車道」?原來法規裡有這條可以檢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我推測構成要件有:
一、前行車的前方無車阻擋,或距離非常遙遠
二、後車先閃個大燈、然後按個喇叭(行車記錄器記錄影音)
三、再行駛個3-5秒對方不讓
四、切到中線加速超越,這時可清晰見到該車輛前方淨空
不知道剛通過可以檢舉的項目是否包含這一條,如果不包含,趁總統簽署法令公布生效前,大家多多檢舉測試,算是最後的貢獻吧!大家來挑戰看看,看看能不能檢舉成功?再一起分享心得。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人興沖沖的像發現新大陸一樣的提起這個法條.....
省省吧....前面有龜車就各憑本事安全的超過去就好了, 不要想太多
什麼"無論多快後面有車就得讓"這種崇高的行為就放在心裡以身作則就好不用強求別人
無謂的要玩弄法條極端的去"處罰" 所謂的龜車...到頭來只是讓自家長輩親朋好友收一大堆罰單而已. 不會好到哪去啦, 如果真有法條可以治龜車, 你治人家別人也治你的家人, 除非你全家都是高端優質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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