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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forid wrote:
這個絕對要申訴.很明顯的這罰單是假設兩車以最低限速100行駛, 所以後車要保持50m安全距離.
但兩車實際速度是多少? 100? 80? 60? 40? 員警沒有測速儀器用目測?自由心證?
如果時速只有40, 後車只須保持20m安全距離, 罰單應該是兩車都開"低於最低限速".
換句話說, 沒有測速儀器確定車速, 什麼罰單都不應該開.
你真的以為警察會笨到不用測速儀器,只用"假設"的速度來開罰單呀??

下面是新聞案例的圖片,和樓主同一地點


這案是時速107公里,應保持53.5公尺
你真的覺得警察笨到用假設的??

新聞連結:
國道未保持安全距離53.5公尺挨罰 國道警說是這樣算的...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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